今天是: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网站公告: ·甲辰大吉 宏图大展 (2024-2-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三〇号) (2023-5-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2020-5-30) ·关于启用新邮箱的通知 (2013-5-22) ·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被授予“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 (2012-5-28) ·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献方、执行主任赵俊波被授予三门峡市2008--2011年十优律师、十佳律师! (2012-5-28) ·热烈祝贺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被河南省司法厅授予“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 (2010-3-31) ·热烈祝贺中国政策网在京开通! (2010-3-9) ·热烈祝贺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三门峡分所揭牌成立! (2009-12-24) ·热烈祝贺张华夏主编的中央党校校刊《理论前沿》国庆专号发行! (2009-10-16)   今日天气:
您现在的位置:宇萃律师在线 > 刑事诉讼 -> 内容  

禽兽姐夫妄图强奸小姨子 奸计未遂被判两年徒刑

  发布日期:2012-11-8  查看次数:2366  来源:广西法院
 
 

 

    姐夫以需要整理照片的名义将小姨子骗至其住处,用笔记本电脑播放黄色影片,企图引诱小姨子与其发生性关系。遭到拒绝后,采用暴力手段欲强行与小姨子发生性关系,小姨子极力反抗,乘姐夫接电话跑出房外大喊“有人要强奸我”,迫使姐夫放弃强奸意图。11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以强奸罪,一审判处被告人覃宇飞有期徒刑二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覃宇飞系被害人覃某的姐夫。2012年6月19日12时许,覃宇飞以需要整理照片的名义将被害人覃某骗到其住处的柳州市荣军路东三巷59号楼顶的租住房,有意让其的朋友胡某将覃某的儿子抱出去玩,随后用笔记本电脑播放黄色影片,并引诱覃某与其发生性关系。遭覃某拒绝后,覃宇飞遂采用暴力的手段,把覃某按在床上,欲强行与覃某发生性关系,覃某极力反抗,期间因覃宇飞接电话覃某趁机跑出房外大喊“有人要强奸我”,后覃某又再次被覃宇飞强行拉回租住房内,覃宇飞手持一把卡齿刀顶在覃某的颈脖处,威胁覃某不得将此事说出去,遂将覃某放走。由于覃宇飞的行为造成覃某颈关区组织挫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覃宇飞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覃宇飞犯强奸罪成立。覃宇飞在实施强奸行为过程中,由于被害人的极力反抗及呼救而未得逞,其行为属于强奸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决定对其适用减轻处罚。关于辩护人认为覃宇飞的行为应当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覃宇飞二年有期徒刑。

责任编辑:群言

加入收藏
 
返回首页
 
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为"宇萃律师在线”的所有作品,包括文字与图片,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 凡注明"来源:xxx(非本站)"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本网转载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观点,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
3.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等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作品在本网发表之日起30日内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热门·图文 更多
   
不认女儿不抚养 广州中院判宋祖
副主任陈永革
被诬杀人坐牢3年男子林超忠 获
劳动合同法会使员工变成懒汉和刁
点击·排行 更多
1. 不认女儿不抚养 广州中院判宋祖德赔1
2. 小心涉外仲裁协议的陷阱
3. 卢氏古今谈
4. 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
5. 人生“情趣”
6.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问题答记者
7.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
8. 司法部出台意见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
9. 《物权法》司法解释(一)
10. 《河南省律师协会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
最新·发布 更多
1. 唐太宗错杀催生“五复奏”
2. 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 离婚时如何确权
3. “好意同乘”出事故 赔偿责任谁来承担
4. 轮滑培训中撞伤他人 经营者是否担责
5. 百万粉丝自媒体账户 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6. 全职妈妈被诉离婚 家务补偿可获支持
7. 外墙脱落砸坏轿车 物业公司担责赔偿
8. 多次代打卡被开除 严重违纪解约合法
9. 我家的智能门锁是否侵犯邻居隐私权
10. 全职妈妈诉讼离婚 家务补偿可获支持
投票调查  

Copyright © 2009 yclszx.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 电话:0398-7875000 7880008 E-mail:yclszx@tom.com
网站备案序号:豫ICP备090163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