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庄女士在陪丈夫到北京市顺义区某家医院就医的时候上了次厕所,不想却滑倒摔伤。庄女士为此支出了若干医疗费。2011年1月,庄女士将顺义区某医院告上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顺义区某医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对庄女士的受伤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顺义区某医院赔偿庄女士各项损失共计40703元。2012 年5月,庄女士就二次手术的医疗费又向顺义法院起诉。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根据之前判决认定的事实判令顺义区某医院赔偿庄女士医疗费等共计9800元。
庄女士诉称,2010年7月22日,其陪丈夫到医院就医期间去上厕所,因厕所堵塞,溢水满地,她滑倒摔伤,并在另一家医院做了植入内固定手术。事故发生后,被告医院不仅采取逃避态度,而且还阻挠原告去别家医院就医。故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14万余元。
被告顺义区某医院辩称,原告诉称与事实不符,不存在厕所堵塞溢水满地的情况。原告系自己穿拖鞋导致摔伤。事发后被告积极履行救助义务,不存在过错,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顺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有证据表明被告存在管理瑕疵,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自身也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也应当对其受伤的后果承担一定责任。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了双方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最后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0703元。
一审判决宣告后,被告顺义区某医院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2年2月22日,庄女士做了取出内固定物的手术,出院后复查了四次,支出了医疗费若干。庄女士于是又向顺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顺义区某医院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8万余元。
被告顺义区某医院辩称,对于原告的合理损失我方同意承担50%的赔偿责任。
顺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庄女士滑倒受伤的事实及双方的责任比例已经法院的生效判决确认,庄女士再次到医院治疗属于新发生的费用,应当予以支持,但具体数额须经法院酌定。最后,法院判决被告顺义区某医院赔偿原告庄女士9800元。
此案一审判决宣告后双方均未上诉。
两个判决生效后,顺义区某医院未自动履行义务,庄女士于是向顺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顺义法院在向顺义区某医院发出执行通知后,该医院将案款交付至顺义法院,由法院发还给庄女士。现此两个案件均已执行完毕。
责任编辑:为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