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与施工员达成口头协议,以个人名义承揽廉租房内墙瓷片张贴业务,妻子擅自帮丈夫做工,不幸掉下受伤。在协商不成后,妻子将建设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确认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近日,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1年8月15日,原告黄丽的丈夫周林与被告湘潭华润建设有限公司的施工员达成口头协议,以个人名义承揽被告承建的廉租房14栋、15栋的内墙瓷片张贴工作,双方约定:报酬按每平方米17.5元计算,不按月给付,做多少给多少,质量问题由自己负责,不管周林请多少人做事,只要保证按时完工。
原告黄丽遂随其丈夫到工地从事瓷片张贴工作,在工作期间,她不需要遵守被告的工作规定,上下班可以自己做主,工资由其丈夫从施工员处结算后再平均分配。
2011年8月19日上午,原告黄丽在廉租房14栋拖瓷片上六楼进外架时,因踩烂模板不幸掉下受伤。2011年11月21日,原告的伤经鉴定为捌级伤残。2012年1月30日原告就是否与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问题与被告发生分歧,向株洲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做出裁定,原告遂向该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
荷塘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该院系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劳动关系的形成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提供劳动或用人单位发放劳动报酬等基本形式表现出来。缺乏应有的形式要件,则不能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是随其丈夫到工地从事其丈夫以个人名义承揽的14栋和15栋的内瓷片张贴项目的装贴业务,没有与湘潭华润建设有限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且不受公司的管理、指挥和监督,其取得报酬的方式是随做为承揽人的丈夫按平方米结算,不来干也不向被告请假,上下班自己做主,故被告主张与原告之间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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