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包断带摔坏电脑能否退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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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2-9-2 查看次数:3055 来源:法院网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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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涂某于2011年8月13日在某商场购买一台某品牌笔记本电脑,商场随电脑赠送一个笔记本电脑包。涂某在回家路上,装着笔记本电脑的电脑包突然断带,造成电脑摔在地上,液晶屏被摔坏。涂某前往商场要求退换电脑,商场方称电脑包乃赠送物品,可以为涂某更换一个新电脑包,但发生电脑屏幕被摔坏的意外不属买卖商品本身质量问题,不予退换电脑。
【分歧】
对于本案中,商场有无为涂某退换电脑的义务,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商场与涂某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双方买卖的电脑并无任何问题,电脑包并不属于买卖物品,双方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商场没有为李某退换的法定义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商场为涂某赠送的电脑包为买卖合同的附随义务,商场应当为涂某退还电脑。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本案的焦点是商场有无义务为涂某退换电脑,商场赠送质量合格电脑包是否属于合同的附随义务。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从立法上确立了合同的附随义务。在法学理论上,附随义务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广义的附随义务是在合同发展的各个阶段均可发生,当事人依照诚信所应承担的义务,包括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我国《合同法》中采用的附随义务是狭义的概念,即仅指合同中的附随义务,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附随合同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通知义务、协助义务、照顾义务、保护义务、保密义务、注意义务。附随义务是相对给付义务而言的,是依附于给付义务,为了保证给付义务的顺利履行,基于诚信原则而规定产生的,它的内容是随着合同给付义务的完成情况的变化而不断变化的。这些义务属于履行后阶段的附随义务,该义务存在于义务履行完毕。履约后阶段的义务既可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约定。 债务人违反附随义务往往会给债权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在此情况下构成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债权人可以主张损害赔偿,主张之诉或违约之诉均可,请求对方当事人赔偿其因未履行附随义务造成的损失。
在本案中,李某与商场之间的买卖合同虽然履行完毕,但依据笔记本电脑买卖的行业交易习惯,为购买者提供电脑包(虽以赠送之名)乃卖方的附随义务。而商场提供的电脑包因质量原因,没有起到保护笔记本电脑的作用,导致涂某笔记本电脑被摔坏,实属加害给付,可构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涂某作为消费者,其原本固有利益因商场违反附随义务加害给付而遭受损害,涂某可以主张损害赔偿,当然更有权利请求商场为其退换电脑。而商场在本案中有为消费者退换电脑的义务,虽然该义务双方之间未明确约定,但从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开始,这种基于买卖合同派生出来的义务就已经存在,因此商场有义务为涂某退换电脑。另外,商场作为商品的销售者,与商品的生产者之间的联系更为紧密,商场在退换电脑后可及时与电脑包生产厂家联系进行追偿,而消费者在与生产者沟通方面较商场则处于弱势。
综上所述,商场为涂某提供质量合格的电脑包应当认定为双方之间买卖合同的附随义务,由于电脑包断带致使电脑受损时商场应为涂某退换。(夏琳)
责任编辑: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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