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包车突然爆胎,冲上对向车道,撞上一辆未年检的宝马车。为此,宝马车主蒋先生一纸诉状将面包车主孙先生以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日前,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因宝马车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最后法院判决孙先生担责70%,赔偿蒋先生10万元。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2000元。
今年3月23日下午,孙先生驾驶面包车沿着新生路方向由西往东行驶,正当开到十字路口时,外面突然传来一阵“砰”的巨响,孙先生立即感觉方向盘失控,下意识的就去踩刹车。但车子已经不受控制,一头撞上了旁边的护栏,冲向对向车道,正好与对向车道由东往西行驶的一辆宝马车撞了个正着,但幸好没有人员伤亡,双方车辆均受到损伤。因宝马车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在交警现场勘查后,认定孙先生负事故主要责任,蒋先生负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蒋先生修理车辆共花去14.6万元,但在其向孙先生索要赔偿时,孙先生却对蒋先生提供的4S店的修理单表示质疑,认为不应该支付那么多的维修费,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赔偿结果。无奈之下,蒋先生只得向法院维权。
在庭上,蒋先生称孙先生前期已经支付了5万元,但这远远不够。为此,蒋先生提供了无锡市价格认定中心的评估以及修理单。因孙先生并不是面包车的实际车主,蒋先生要求该车的车主同孙先生一起承担连带责任,而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2000元。另外,道路上的护栏,是面包车爆胎撞上去的,蒋先生不应该对护栏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而孙先生却认为蒋先生的车辆是没经过年审的,按道理不应该开上路,如果蒋先生不上路,自己也不会撞到他。孙先生要求与蒋先生对事故责任对半承担。
经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交通事故所受财产损害,应由赔偿义务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双方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无异议。孙先生系具有驾驶资格的车辆借用人,借用车辆期间的事故赔偿责任应由其承担,实际车主不应该担责。保险公司应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先行赔偿,超出部分由蒋先生与孙先生按过错承担,故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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