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用户要求电信公司公开计时计费信息获支持
|
发布日期:2012-8-26 查看次数:1835 来源:法院网
|
无论是固话或者手机用户,资费收取的所谓说明往往“云遮雾绕”,消费者做到“明明白白消费”从来都是大难题。较真的河南省郑州市居民葛先生依法主张信息知情权,要求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简称郑州电信公司)公开其计费系统暨相关时段的计时计费的检定证书报告。日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葛先生这一请求。
葛先生是郑州电信公司的在网移动电话用户,认为自己有权有权获得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的他,决定打一场公益诉讼帮助电话消费群体“擦亮眼睛”。 2012年2月16日,葛先生向郑州电信公司的办公室邮寄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郑州电信公司公开“计费系统2009-2010年度相关计时计费的检定证书报告”,但电信公司对该申请保持了沉默,至起诉前没有作出任何答复。为督促郑州电信公司依法作为,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郑州电信公司对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限期作出答复。被告席上的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向法庭申述的自己不采纳原告葛先生意见的理由。电信公司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未把电信企业列入到参照条例执行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范围内。因此,原告的诉求标的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让郑州电信公司当行政诉讼的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告应向通信管理行政管理部门主张诉求。但是为了履行企业诚信经营、服务客户的宗旨,郑州电信公司向法庭提供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信息产业部北京电话交换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中国电信河南分公司的检测合格证(有效期2011年6月1日至2014年5月31日),对此证据,法院认为不是本案原告申请电信公司公开的内容,不予确认。
郑州市二七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根据上述规定,郑州电信公司作为电信企业,其提供的社会公共服务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其应属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范围,故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被告郑州电信公司接到原告的申请后,至今未答复,原告葛先生的诉讼请求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遂判决“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对原告葛先生2012年2月17日向其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给予答复”。
据悉,郑州电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
法官说法:郑州市二七区法院法官李晓理指出,教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公共交通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也制作、获取了大量的社会公共信息。根据国家立法的精神,电信企业自然属于上述公共企事业单位之列没有问题。公共企事业单位之所以在信息公开领域能够成为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被告。一方面,公共企事业单位在信息公开领域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另一方面,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与授权管理组织的信息公开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相似性,后者适用条例的属性使得前者在相似性范围内也适用条例,这样的适用自然包括信息公开诉讼的适用。
责任编辑:群言 |
|
|
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为"宇萃律师在线”的所有作品,包括文字与图片,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 凡注明"来源:xxx(非本站)"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本网转载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观点,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
3.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等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作品在本网发表之日起30日内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
|
|
热门·图文 |
|
|
|
点击·排行 |
|
|
|
最新·发布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