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21日,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经过法官耐心的调解,被告某医院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5万元。
产妇刘某于2012年3月15日凌晨出现腹痛等临产症状,被告某医院派出母婴接送车前往其家,母婴车在赶往医院的途中刘某自娩,刘某入院后,被告某医院对刘某及新生儿进行了救治,刘某后因失血性休克而亡,新生儿窒息身亡。本事故经吉安市医学会作出鉴定,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被告某医院负主要责任。刘某及新生儿死亡后,其近亲属要求被告赔偿,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66312元。
被告认为,医院未设置120急救中心,母婴接送车是院方为方面孕产妇出入院的便利交通工具,非救护车,孕妇入院时胎儿已分娩,孕妇也大出血处于休克状态,医院对刘某及新生儿采取了各种抢救措施,原告提出的赔偿金额过高。庭审中,被告仍然坚持自己的意见,同时认为原告以人身侵权要求赔偿,应启动司法鉴定程序,然后再确定赔偿金额,市医学会的鉴定不能作为赔偿依据,双方争执比较激烈。
庭审后,承办法官结合庭审情况,向原、被告双方释明该案的利害关系。被告认真听取了法官的意见后,表示愿意增加赔偿金额。最终,双方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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