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杰在幼儿园摔伤后,小杰的父母将幼儿园园长杨女士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杨女士赔偿小杰护理费1千元、精神抚慰金2千元。
小杰今年3岁,在昌平某双语幼儿园上学。2011年12月6日,由于幼儿园老师疏于管理,小杰被墩布把绊倒致使眼部受伤。后小杰被送往医院就诊,经诊断,小杰左眼外眦部皮肤裂伤,眼部共缝合4针,后经清创缝合,抗炎等治疗回家休养。幼儿园支付了小杰就医的费用357.57元。
事后,小杰的母亲张女士多次找幼儿园协商赔偿事宜,均未果,因幼儿园未在教育部门登记,故将园长杨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万余元。
杨女士认可小杰受伤的事实,但辩称:幼儿园已经支付了小杰看病就医所需的全部费用;同时,小杰伤的是眼外皮肤,没有伤到眼睛,且视力检查正常,因此只同意赔偿小杰2千元,并拒绝赔偿精神抚慰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小杰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因杨女士所聘用的老师未能尽到管理职责,使小杰被墩布把绊倒受伤,作为管理者,杨女士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对小杰所受到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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