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酒后和朋友来到被告某KTV唱歌,下楼时不慎摔伤,致使原告头颅受伤,智力也严重受损,经法医鉴定,达成六级伤残,7月19日,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判决被告KTV经营者承担119888.2元的赔偿责任。
法院依法查明,2010年12月27日下午,原告王某与朋友在一起吃午饭喝酒后,又去被告KTV处消费唱歌,在此期间又喝了一些啤酒,下午16时左右,原告在下楼时,不慎踏空,从楼梯上摔下去造成原告头颅受伤,智力也严重受损,智商仅有41,经法医鉴定,已达六级伤残,原告损失有医疗费63381.40元,护理费2138.58元,误工费2138.58元,营养费49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70元,残疾赔偿金159302.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70706.22元,合计399627.3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发生义务时,已经属于醉酒状态,意识不清,才导致意外的发生,所以原告应当对这次意外发生负主要责任,被告所没有尽到提醒、维护、保障消费者安全的义务,应负次要责任。故依法判决被告某KTV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11988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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