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银行卡内的存款被他人非法盗取6万余元,后其状告银行索赔。近日,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被告某银行耒阳市支行偿付原告王先生存款34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19日,原告王先生向被告某银行耒阳市支行申请办理了活期存款存折,同时被告又为原告发放了银行卡。2010年8月2日,原告因到被告处查询汇款情况,且在换折时发现其账户上原有的存款68041元仅剩余款41元,原告于当日向耒阳市公安局报案。经耒阳市公安局经侦队侦查得知,原告账户上的68000元是在2010年5月13日、5月26日、7月2日分别被他人通过ATM机取现或转账的方式非法盗取。又查,有人在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工商银行ATM机上用王先生的银行账户进行操作取款业务。2010年9月2日,耒阳市公安局经侦队侦查员到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工商银行调取该笔ATM业务相关视频资料,由于该ATM机器故障原因,视频资料模糊不清,无法分辨犯罪嫌疑人的相貌,致使该案无更多线索继续侦查,目前该案尚未侦破。原告因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原告王先生在被告某银行耒阳市支行办理了活期存款存折,且被告又为原告开办了银行卡,双方形成的储蓄存款合同合法有效。由于被告签约的银行系统中对ATM机的监控设施、安全管理措施存在漏洞,在原告存款被他人盗取后,因ATM机器故障原因,监控视频资料模糊不清,不能向有关侦查机关提供有效视频资料线索,导致涉案犯罪嫌疑人的相貌无法分辨,案件尚未侦破,而使原告被盗存款的损失无法追回。本案中,被告在为原告提供储蓄存款服务过程中未能完全尽到有效监控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责任。原告作为持卡人也有妥善保管好自已财产的义务,其未能妥善保管自己的银行卡及密码,对造成自己的存款被他人盗取亦有一定的过错责任。因此,对原告被盗取的存款损失68000元,法院酌情确定由原、被告各承担50%的责任,即被告偿付原告存款34000元,故原告诉请被告偿付其存款68000元,本院部分支持。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