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特殊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柏某骑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被撞倒在路边的正在焚烧的秸秆堆中,严重烧伤,法院判决负有公路管理养护职责的镇政府与肇事者共同赔偿柏某8万余元的经济损失。
2010年11月,柏某骑车路过某包村公路时,与迎面驶来的张某的摩托车相撞,柏某当即被撞倒在路边正在燃烧的秸秆堆中,身体多处烧伤,造成经济损失近12万元。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认定,张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柏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已赔偿柏某损失3万元。
还查明,路边燃烧的火堆是镇政府在通村公路的养护中,为清理堆积在路面的桔杆所为。
法院认为:镇政府作为通村公路的所有者和管理者,负有对该公路的管理和养护职责,因其管理、养护不善,造成柏某在交通事故中被严重烧伤,应当与事故的另一责任人张某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遂判决该镇政府与张某共同承担70%即8万多元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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