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称拆迁户要求公开的部分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法院判其败诉
有关单位宣称有合法手续,将杨先生的房子拆迁了。为核实拆迁的合法性,杨先生向西城区住建委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却被以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为由拒绝。为此,杨先生将西城区住建委告上西城法院。
昨日记者获悉,法院判决杨先生胜诉,撤销西城区住建委作出的两份“告知书”。
拆迁户要求公开政府信息被拒
杨先生在马连道北里5号楼拥有一套住房,据其诉称,2010年7月,北京宣兴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房产公司)等有关单位宣称取得合法手续,对包括其房屋在内的地段进行拆迁。但拆迁人并没有向他出示拆迁许可证及补偿安置证明等相关政府文件。
杨先生称,他多次要求拆迁人出示相关文件,均被拒绝。2011年11月17日,他向西城区住建委提出两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分别请求书面公开房产公司进行开发所获得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证明、拆迁计划书和拆迁方案。
2011年11月30日,西城区住建委向杨先生下达《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和《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称他申请公开的部分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不过,其并未向杨先生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属于商业秘密的审查、确认结论。
为此,杨先生将西城区住建委告上法院。
法院判撤销西城住建委“告知书”
该案审理时,法院认为房产公司与本案被诉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遂依法追加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庭审中,西城区住建委辩称,杨先生要求公开的部分政府信息中涉及他人隐私,因此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实施细则,做出不予公开此部分信息的决定。
“我委作出的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使用程序正确,请求驳回原告诉请。”西城区住建委说。
房产公司则表示,同意被告意见,但其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收到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后,以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向原告公开应属不当,故被告作出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和《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应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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