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进城务工一年以上是否按城镇标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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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2-5-12 查看次数:2176 来源: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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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0年9月12日,原告晋女士作为被保险人为其皖MJZ006轿车向被告人保全椒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同时又投保了保额为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以及不计免赔等险种,保险期限皆自2010年9月18日起至2011年9月17日止。
2011年7月19日7时许,原告驾驶轿车行至全椒县城南屏路南麓农贸市场附近与武先生驾驶无号牌手扶拖拉机相撞,致使武先生和拖拉机乘坐人黄女士受伤,黄女士经全椒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原告支付武先生、黄女士医疗费1087.4元。该事故经全椒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晋女士负事故全部责任,武先生、黄女士不负责任。受害人黄女士于1953年12月21日出生,住全椒县襄河镇老观陈村王武村民组,农业家庭户口。由于实行新农村建设及大农业生产,大部分农田整体转包他人经营,农户只留部分菜地。黄女士于2010年2月至2011年7月在合肥鑫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全椒分公司承建的伟丰小区、海孚润滑油有限公司项目工程务工,工资每天70元。黄女士母亲陈老太于1930年5月2日出生。
2011年7月25日,经该大队调解达成如下协议:晋女士赔偿黄女士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其他各项费用361480元;赔偿施救费、修理费等其他各项费用2000元,合计363480元(调解书写成363680元)。同日,晋女士付给黄女士亲属赔偿款36.2万元。2011年9月9日,晋女士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全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分歧:原告晋女士起诉要求被告人保全椒支公司赔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医疗费、施救费、鉴定费、财产损失(修理费)合计426072.4元中的314247.4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人保全椒支公司当庭答辩称:原告与受害人亲属签订的赔偿协议对其没有法律约束力;受害人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赔偿过高;鉴定费、诉讼费其不承担。
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椒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死亡赔偿限额内、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财产损失限额内各赔付原告晋女士11万元、1087.4元、2000元,同时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付20万元,合计313087.4元;驳回原告晋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评析:目前大量的农民工进人城镇打工或定居,他们已是城镇居民中的一个特殊群体。对于赔偿权利人虽为农村户籍,但如有证据证实发生交通事故时,其工作单位或实际居住满一年的地点,在镇所在地的居委、村及虽未建成但已列人城镇规划区的,也应作为城镇居民,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实行“同城待遇”。这样才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和对广大农民的公平保护。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也规定:“农村居民能提供在城镇的合法暂住证明,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的(短期回农村探亲等不视为中断),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因此,在城市经商居住或打工生活的农村户口受害人,只要提交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的证据,就应该能主张以城镇居民标准赔偿遭受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本案中,黄女士为城郊农民,在县城务工多年,不幸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经调解原告晋女士按城镇标准对其亲属进行赔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中,被告人保全椒支公司签发给原告晋女士的交强险保单和机动车辆保险单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晋女士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交通事故,人保全椒支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予以赔付。受害人黄女士虽系农村居民,但居住在城镇附近,连续一年以上有较为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其死亡赔偿金可以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即死亡赔偿金:2010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5788元/年X20年=315760元。根据保险单约定原告投保的交强险死亡赔偿限额11万元、第三者责任保险20万元,即此项赔偿最高数额为31万元。对原告起诉的医疗费1087.4元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应予以支持。对原告起诉的修理费2000元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应予以支持。以上合计313087.4元。关于诉讼费用的负担,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作者:司家宏)
责任编辑:群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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