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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日起一批法规规章实施

  发布日期:2012-2-1  查看次数:1643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2月1日起,一批法规和部门规章开始实施。进一步打击虚假招标及串通投标,及时控制和消除因突发事件引发的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法规和规章作出的一系列新规定,将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引导市场良性发展。

细化规定进一步打击虚假招标及串通投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月1日起施行。条例针对实践中存在的规避公开招标、搞“明招暗定”的虚假招标以及串通投标等突出问题,细化、完善了保障公开公平公正、预防和惩治腐败、维护招标投标正常秩序的规定。

    针对实践中搞虚假招标、“明招暗定”的问题,条例充实细化了禁止以不合理条件和不规范的资格审查办法限制、排斥投标人的规定,不得对不同的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审查和中标条件,不得以特定业绩、奖项作为中标条件,不得限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等。条例在重申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法律规定的同时,对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具体情形作了细化,为依法认定和严厉惩治这类违法行为提供更明确的执法依据。此外,条例还禁止在招标结束后违反招标文件的规定和中标人的投标承诺订立合同,防止招标人与中标人串通搞权钱交易,并且完善了防止和严惩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的规定。

地方商务部门瞒报市场异动将追究法律责任

    为有效监测、及时控制和消除因突发事件引发的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商务部发布了《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规定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如有瞒报市场异常波动等行为,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办法指出,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是指因突然发生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或其他事件,造成肉类、蔬菜、蛋品、奶制品、边销茶和卫生清洁用品等生活必需品市场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范围内导致价格异常波动或商品脱销、滞销的状态。针对生活必需品脱销或价格大幅上涨的市场异常波动状况,办法强调,发生地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采取措施,及时发布市场信息,正确引导市场预期;督促流通企业组织货源,通过企业供应链采购、动用商业库存,增加市场供应;开展紧缺物资跨区域调运,进行异地生活必需品余缺调剂;组织投放政府储备物资,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先投放地方储备物资,后投放中央储备物资;当国内生活必需品产量不足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报请商务部,迅速组织进口;定量、限量销售,或实行统一发放、分配;依法征用,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办法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漏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漏报市场异常波动的,将由上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其主要负责人建议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建议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商业特许经营实行全国联网备案

    为加强对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管理,规范特许经营市场秩序,修订后的《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2月1日起实施。办法规定商业特许经营实行全国联网备案。

    办法规定,特许人应当在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备案。特许人的相关备案信息有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变更。特许人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终止、续签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向备案机关报告。办法强调,特许人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未依法申报而实施集中的经营者可处50万元以下罚款

    《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2月1日起实施。暂行办法明确对未依法申报而实施集中的经营者,商务部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责令被调查的经营者采取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

    暂行办法规定,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设定的申报标准,经营者未依照反垄断法的规定事先向商务部申报而实施的集中。商务部负责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的调查处理。经营者对商务部依据本办法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的部分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45号)
水文站网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44号)
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6号)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5号)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4号)

责任编辑:群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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