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替涉嫌嫖宿幼女及引诱幼女卖淫的儿子开脱,两位父亲私下贿买被害人父母作伪证,1月19日,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对为犯罪的儿子贿买证据的被告人李应浩、王文奎分别判处10个月、6个月的有期徒刑。
2009年12月,西乡公安局在侦办被告人王文奎的儿子王某涉嫌嫖宿幼女,被告人李应浩的儿子李某某等人涉嫌引诱幼女卖淫一案中,李应浩约被害人父母、王文奎在西乡二中操场附近见面,李应浩要求被害人父母将其女儿的年龄说大一些,以便使其儿子逃脱罪责,并许诺和王文奎一起给被害人家补偿8万元,王文奎也在一旁帮腔,被害人父母予以同意。此后,李应浩让李某谋的辩护人调查被害人的母亲,西乡县公安局分别调查被害人父母时,他们均谎称其女儿生于1995年7月25日,证明被害人在王某等人案发时已经年满14周岁。西乡公安局到医院调取了被害人母亲生产被害人时的住院病历,证实被害人的出生日期为1996年7月25日。随后,西乡法院以嫖宿幼女罪判处王文奎儿子王某有期徒刑5年,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判处李应浩儿子李某谋有期徒刑10个月。
西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应浩、王文奎无视国法,采取贿买手段指使被害人父母作伪证,其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应浩的作用大于被告人王文奎。鉴于两被告人在侦查阶段能够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能够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了前述判决。 (以上姓名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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