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网站公告: ·甲辰大吉 宏图大展 (2024-2-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三〇号) (2023-5-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2020-5-30) ·关于启用新邮箱的通知 (2013-5-22) ·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被授予“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 (2012-5-28) ·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献方、执行主任赵俊波被授予三门峡市2008--2011年十优律师、十佳律师! (2012-5-28) ·热烈祝贺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被河南省司法厅授予“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 (2010-3-31) ·热烈祝贺中国政策网在京开通! (2010-3-9) ·热烈祝贺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三门峡分所揭牌成立! (2009-12-24) ·热烈祝贺张华夏主编的中央党校校刊《理论前沿》国庆专号发行! (2009-10-16)   今日天气:
您现在的位置:宇萃律师在线 > 行政诉讼 -> 内容  

电梯故障致人亡受处罚 维保公司诉质监局被驳

  发布日期:2012-1-27  查看次数:2072  来源:法院网
 
 

     电梯故障致人死亡后,因不服处罚,电梯维保公司将某区质监局告上法庭。本网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电梯维保公司上诉,维持一审法院驳回其起诉的判决。

    2011年1月24日,区质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当月11日,某餐饮公司杂物电梯发生夹人致死事故。电梯维保公司负责该餐饮公司的电梯维保工作。事故调查组认定,该电梯维保公司对已发现的安全隐患无有效处理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区质监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电梯维保公司处以11万余元的罚款。

    电梯维保公司不服,起诉到一审法院,认为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予以撤消。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电梯维保公司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电梯维保公司无充分证据证明已将事故电梯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及时告知电梯的使用单位或向当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故其未尽到对维护保养电梯安全性能负责的相应义务;作为电梯维保单位,该公司应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负责,履行相应职责不应附加其他条件。电梯维保公司的上诉意见无相应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区质监局对该电梯维保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判决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群言

加入收藏
 
返回首页
 
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为"宇萃律师在线”的所有作品,包括文字与图片,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 凡注明"来源:xxx(非本站)"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本网转载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观点,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
3.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等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作品在本网发表之日起30日内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热门·图文 更多
   
不认女儿不抚养 广州中院判宋祖
被诬杀人坐牢3年男子林超忠 获
副主任陈永革
劳动合同法会使员工变成懒汉和刁
点击·排行 更多
1. 不认女儿不抚养 广州中院判宋祖德赔1
2. 卢氏古今谈
3. 小心涉外仲裁协议的陷阱
4. 人生“情趣”
5. 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
6.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问题答记者
7. 司法部出台意见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
8. 《河南省律师协会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
9. 关于办理侵犯个人信息刑案解释
10. 律师建言献策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
最新·发布 更多
1. 网约空调维修工坠落受伤 业主是否担责
2. 无牌、无证、无保险的“老头乐”上路发
3. 养老金账户能否被强制执行?
4. 多年前存款异地被取 银行是否担责
5. 骑车被行人挎包带勾住致重伤均无责任怎
6. 离异老人无儿无女 遗产可以代位继承
7. 事前约定提供装修 并非赠与不能撤销
8. 怀疑婚前隐瞒病史 可否申请撤销婚姻
9. 购房附带违建“阳光房” 拆除风险谁来
10. 行李砸伤邻座乘客 未尽义务担责赔偿
投票调查  

Copyright © 2009 yclszx.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 电话:0398-7875000 7880008 E-mail:yclszx@tom.com
网站备案序号:豫ICP备090163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