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故障致人死亡后,因不服处罚,电梯维保公司将某区质监局告上法庭。本网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电梯维保公司上诉,维持一审法院驳回其起诉的判决。
2011年1月24日,区质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当月11日,某餐饮公司杂物电梯发生夹人致死事故。电梯维保公司负责该餐饮公司的电梯维保工作。事故调查组认定,该电梯维保公司对已发现的安全隐患无有效处理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区质监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电梯维保公司处以11万余元的罚款。
电梯维保公司不服,起诉到一审法院,认为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予以撤消。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电梯维保公司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电梯维保公司无充分证据证明已将事故电梯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及时告知电梯的使用单位或向当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故其未尽到对维护保养电梯安全性能负责的相应义务;作为电梯维保单位,该公司应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负责,履行相应职责不应附加其他条件。电梯维保公司的上诉意见无相应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区质监局对该电梯维保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判决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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