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通过2005年至2011年近6年对河南省三门峡市所辖五个县、市的基层法院少年庭审理刑事案件分析,发现近年来未成年犯罪比例一直呈直线上升趋势,其中二人以上结伙作案犯占有很大比例,且犯罪手段逐渐趋于暴力化;受害主体逐渐由小学生演变为中学生、甚至大学生。统计数据表明,闲散青少年、辍学、失学未成年人犯罪比例增大,而且针对人身和财产的抢劫犯罪所占比例最多;网络游戏逐渐成为最主要诱因,未成年人一旦离开学校形成网瘾就会不计后果去实施犯罪,造成受害学生心理阴影和不敢报案,形成了犯罪呈上升趋势的恶性循环。
一、未成年人犯罪特点
(一)犯罪年龄普遍较低。
犯罪主体低龄化日趋严重,未成年犯罪的人数在大幅度增长,其中14至16周岁低龄犯罪2005年为26人,2006年为32人,2007年为38人,2008年为46人,2009年为54人,2010年为68人。
(二)犯罪动机单纯偶然。
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机相对单纯,其形成原因也具有偶然性,很多未成年人犯罪都源于一念之差,其犯罪后大多表现出悔恨的态度。
(三)犯罪类型相对集中。
从目前案件类型来看,未成年犯罪多为盗窃、抢劫、强奸等犯罪形式且都呈现出具有暴力的特点。
(四)被害人多系在校中小学生。
未成年犯罪案件中被害人多系未成年人,其中2005年为12人占30%,2006年为17人3占36%,2007年为23人占47%,2008年为31人占53%,2009年为34人占67%,2010年为57人占82%.
(五)未成年犯出狱后重新犯罪人数增多。
未成年犯出狱后重新犯罪率出现上升趋势,2004年为9人占,2005年为11人,2006年为12人,2007年为13人,2008年为16人,2009年为20人。
(六)网吧或学校周边成为主要犯罪地。
网吧或学校周边逐渐成为案发地或主要犯罪地。其中2004年为3起占23%,2005年为5起占33%,2006年为6起占37%,2007年为7起占49%,2008年为11起占51%,2009年为21起占67%.
(七)抢劫犯罪所占比例高。
在未成年人所犯罪中犯占特别是既侵犯群众财产又危害人身安全的抢劫犯罪,呈不断上升趋势。其中2004年为5起占20%,2005年为7起占25%,2006年为9起占27%,2007年为27起33%,2008年为39起37.5%,2009年52起占45%.
(八)犯罪手段凶残、野蛮。
未成年人犯罪的手段简单凶残、不计后果,往往给被害人造成的伤害相对较大,具有比较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九)网络游戏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诱因。
据统计,未成年犯罪案件中,网络游戏正逐渐成为未成年违法犯罪的直接或间接诱因,其中2004年为12起占5%,2005年为24起9%,2006年为26起11%,2007年为48起75%,2008年为52起占87%,2009年为62起占98%.
(十)两人以上结伙作案比较普遍。
未成年犯罪多呈两人以上结伙作案,特别是很多抢劫、盗窃犯罪都表现为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他们有时是临时凑到一起作案,有的则形成了一个较为稳定的犯罪团伙,在作案时具有一定的规模和较为明确的分工,
二、未成年人犯罪增多原因
未成年人犯罪增多的原因有多方面因素,其中包括个人自身因素、家庭因素、学校因素和社会因素。
(一)学校品德教育与智力教育的失衡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 一个主要原因。
学校教育体制存在严重缺陷,学校大多一味追求“升学率”,重知识“输入”轻品德“塑造”,忽略对学生人生观和思想品德的教育;部分教师对学生的思想动态和心理状况不了解,学生自暴自弃走向犯罪时,老师才如梦方醒。有的学生为了不受其他学生欺侮,加入到校外不良少年团伙中寻求保护;有的成绩较差的学生不安心学习,经常旷课,结识一些不三不四的社会青年,导致最终辍学、失学。从犯罪统计情况看,文化程度普遍较低成为未成年人的犯罪规律,“不爱学习、控制力差、没有主见、不懂法”的未成年人认知上有偏差,心智不够成熟,是非判断能力较差,自我控制能力弱,辍学失学后由于长期处于无业状态或暂时从事缺乏稳定性的服务等行业,最容易受外界的诱惑且叛逆性较强,这个时间未成年人最易突破道防线而不顾后果的走上犯罪道路。
(二 )社会方面的影响也较为严重。
在目前市场商品经济的社会制度下,一些人暴露出的拜金主义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长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随着信息化的不断发展,通过网络犯罪的案件也不断增加,犯罪手段也演变为更具有技术含量。
(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力度不够。
全社会未形成对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共同防范意识。由于网吧监管不到位,“黑网吧”大量存在,青少年长时间在网吧里沉溺于网络,对生理和心理容易产生较大负面影响,长期处于亢奋状态,脾气容易失控;未成年人的性格正处于发展之中,不少网络游戏存在着暴力、血腥画面,对未成年人性格塑造产生及其不良的影响,他们的价值观、道德观尚未成型,心理、生理发育尚不成熟,最荣易受不良网络游戏的影响,对事物缺乏是非判断力,遇事不懂得用道德、法律知识来约束自己的行为。此外,部分学校或家长对未成年人的监督不够和教育不及时,加之部分家庭因离婚等原因的影响,失学、辍学学生陷入网络游戏无法自拔,难以培养正确人生观和兴趣爱好,更容易产生犯罪意识和犯罪动机。
(四)家庭教育方面的缺失是未成年人走向犯罪的有一重要原因。
家庭教育的缺失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又一个重要原因。往往构成犯罪的未成年家庭氛围两种情况:一种是单亲家庭,家长只重视追求自己的幸福,对孩子漠不关心,使孩子缺乏归属感、安全感,经受不住社会上不良风气的诱惑,逐渐走上犯罪道路。二是家长对孩子过分溺爱导致孩子优越感、利己心里膨胀而走上犯罪道路。
(五)学校周边环境恶劣是导致未成年走向犯罪的又一原因。
学校周边的网吧已逐渐成为未成年主要犯罪地,由于这类案件的大部分被害人亦为未成年人,出于种种原因和考虑,他们一般不主动报案或作证,法院受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只是公安机关已经侦破并被起诉的很少一部分案件,实际发生的案件要远远多于移送法院受理的案件。从某个角度来讲,未成年犯罪的刑事责任追诉率较低,这样就导致未成年犯罪的气焰会更加嚣张。
(六)缺乏对未成年人犯罪定罪量刑问题的深入研究。
对于未成年人在网吧或学校周边,针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抢少量钱财的或犯罪过程中随身携带管制刀具器械的案件,在如何正确区分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时,缺乏明确的、具体的和可操作的数额标准和情节标准,法官在定罪量刑时缺乏具体尺度。强调“教育为主、刑罚为辅”的刑事政策,打击的力度不够严厉导致一些少年犯重复犯罪,甚至诱导其他未成年人一起犯罪。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中,长期以来两种案件无法得到从重从快处罚,一类是未查获赃物,而犯罪嫌疑人否认犯罪行为,虽然有被害人指认或目击证人指证的案件;另一类是未成年人团伙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一时不能分清主从犯和罪责的案件。
三、未成年犯罪防范对策
(一)家庭教育要注意宽严相济。
良好的家庭教育有利于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的比例,家长对孩子的教育要坚持关爱不溺爱,管教不放纵。
(二)学校要注重德、智、体的全面教育的同时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
在学校教育上,应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教育,同时也应加强对学生法治教育,如定期聘请法律专家在学校开展法制教育课,以以案说法的形式给学生剖析未成年人犯罪犯罪原因。使他们从小养成学法、懂法、用法的好学生,长大了能够成为守法的好公民。
(二)社会环境要清新健康,社会环境的好坏对未成年人的心理成长具有重要的影响,要加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建立闲散未成年人信息管理系统,要分析他们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根据不同情况,开展“一帮一”、“多帮一”的帮教服务,在生活上帮助他们解决困难,在学习上帮助他们进步,在行为上帮助他们矫正不良习惯,扶持他们就业创业,促进其健康成长。针对违规网吧、不健康“口袋本”图书等诱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突出诱因,加大联合打击力度,严格查处“非法”网吧,落实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网吧等措施。设立举报热线、成立监督员队伍,建立监督、举报和快速受理机制。政府设立专门的或联合的机构来管理网吧,加强对网吧的管理、监督,加大取缔“黑网吧”的力度,依照行政法律法规,在地方规章中增设对违规经营网吧的管理人的处罚措施。量化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指标,建立督促检查制度,加大对专门事项及大案要案的督导力度,督促各部门落实好各项工作措施。建立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责任制。把责任分解到相关部门。强化责任追究,对失职、渎职、责任落实不到位、防范措施不得力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查究有关单位或人员的责任。同时,健全奖励制度,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学校、家庭和社会各方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
积极推动学校、家庭、社会相结合的教育体系和综合评价体系的建设。通过具体项目使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相互配合、相互促进。发挥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的作用,运用警示教育、同伴教育等方式,开展丰富多彩法制教育活动。积极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氛围。倡导文明健康的网络风气,设立青少年专题网页、专栏,组织开展网上未成年人活动;创作、编辑、出版、播出优秀的未成年人读物和报刊栏目,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加大协调力度,牵头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加强沟通与联系,做好各方面的服务工作,通力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形成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强大社会网络体系,从根本上遏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不断上升趋势。
(四)增强未成年人自身防范意识。
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比较薄弱,相关知识更加欠缺,通过举办自护培训班等形式,宣传自护知识,提高青少年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开展自我保护教育要围绕治安防范、心理健康等主题。教育未成年人在面对侵犯时应保持冷静,保护自身安全的同时,要留意对案犯特征的记忆,及时向有关机关报案予以详细说明。此外,要坚决杜绝未成年人进入“黑网吧”,减少天黑出行。公安机关加强夜间和凌晨对网吧学校周边的治安巡逻,制造出“打黑除恶”的强大宣传声势。
(五)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定罪量刑问题应做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对未成年犯罪的的定罪量刑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其中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的:(二)确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同时规定了“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犯罪和其他犯罪在量刑上的区别,以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以教育为主的原则。(作者 刘晓鹏 系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三门峡分所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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