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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贬值损失应当得到赔偿

  发布日期:2011-12-28  查看次数:2795  来源:宇萃律师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受损车辆虽经过修理,不可能再恢复到事故前所具有的性能和安全性要求。因此,在交通故事发生后,侵权人应当对事故造成的车辆贬值损失进行赔偿,以保护车辆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私家车的逐渐增多,伴之交通事故多发的情况,车辆所有人维权意识的增强将不可避免地导致此类纠纷日益增多,请求赔偿车辆贬值损失的案件也逐渐增多。由于诉求车辆贬值损失的纠纷案件最早在2004年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就有判例,虽然我国法律暂无明确具体条文对此项损失的赔偿标准进行规定,但也是有法律依据的。
    车辆贬值损失是近几年才产生的一个提法,对其没有法律的定义,实践中一般是指车辆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坏后,经修理虽可恢复使用功能,但实际价值有所降低,这一价值与正常使用情况下无事故车辆的价值之差即为车辆贬值损失,车辆贬值损失应获得赔偿的主要理由是:
    第一、车辆贬值损失是因侵权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修复后,虽然可以继续使用,但其使用价值必然受到影响。因为受客观条件和维修工艺及水平的影响,事故车辆在修复后,整体技术指标已达不到事故前的状态,往往出现故障率升高、密封不好、噪音增大等实际问题,其舒适性、动力性、安全性以及耐用性等均有一定程度的下降;汽车交易市场对于发生事故的汽车,估价必较原无发生事故者要低,因此,车辆虽经修复,但是,车辆所有人所受的实际损害也并没有完全获得赔偿,此差额就是车辆贬值损失,这是一种实际存在的损失。
    第二、车辆贬损价值,属直接损失范畴,理应得到赔偿。
    车辆贬损价值之所以系直接损失,是因为该损失与侵权行为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根据民法原理,在民事纠纷中,财产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一般都应获得赔偿。直接损失的赔偿权利人需要证明其实际损失,并依之得到全部赔偿;间接损失的赔偿权利人则需要证明其可得利益的损失,并在合理预期的范围内获得赔偿。车辆价值减损的直接原因是发生交通事故,不是自然的使用和磨损所致;车辆贬值损失是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而不是交易贬值损失,因为这一损失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就客观存在,是车辆应有实际价值的减少,是车主固有财产的减少,不因事故车辆是否出卖而改变。
    第三、车辆贬值损失赔偿主要是填补的原则,损害赔偿的最高原则是“恢复原状”。 
    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或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中规定鉴定人是指接受当事人委托或者法院指派对于案件事实中的专门性问题做出科学合理判断的专家。鉴定结论是指就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鉴定人运用专门学识、经验和技能进行分析所做出的结论。对于受损车辆损坏到何种程度才算贬值,具体贬值多少,应该如何衡量,目前没有统一的国家标准。但因为受汽车贬值与否,贬值多少,是以特定的时间点为基准的。而在特定的时间点,特定品牌、特定型号的汽车以及特定的事故车总会存在相对特定的市场价格。实践中,有专门从事旧机动车鉴定估价的专家和机构,能够对车辆贬值损失作出估价鉴定,该鉴定结论可作为证据采信。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承认的职业分类中有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职业,并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职业证,中国汽车流通协会颁发并注册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工商管理部门也核准了从事旧机动车的评估鉴定的公司的合法性,最高法也进行司法鉴定机构准入制度,因此,法院在无法否定依据依法成立的评估鉴定公司所作的评估报告结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的情况下,采信该证据并据此确认车辆贬值损失。
    此外,为了对车辆贬值损失做出科学、权威的鉴定评估,在日益增加的诉讼需求面前,有必要将该项鉴定纳入司法鉴定范畴进行统一管理监督,规范鉴定机构的资质和鉴定程序及定损标准等。
    第四、车辆贬损价值的赔偿是有现实的法律根据的。
    现在没有明确法律条文规定是否赔偿车辆贬值损失,但是相关民事法律对侵权损害赔偿作出了一般的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民法对于财产损害在确定赔偿范围时原则上实行完全赔偿,以受害人实际遭受的损失为准,这与侵权法补偿受害人所受损失、恢复被侵害权利的基本功能是一致的,也体现了民法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车辆贬值损失作为车主的实际损失,是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应该对其予以赔偿。从另一角度看,财产损害赔偿最高原则为恢复原状,对此的理解不仅应当包含财物外观使用功能的修复,还应当包含其内在价值和性能的复原。因此,应将修复费用及修复后的车辆贬值损失一起计入赔偿损失范围,这样才能与“恢复原状”的原则相吻合。
    第五、赔偿车辆贬值损失,体现了我国民法的“公平、公正”原则。 
     目前,虽然我国相关法律对此规定不很明确,但是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要考虑我国民法的立法的精神和价值取向。尽最大可能实现民法上的“公平、公正”,从司法上对索赔车辆贬值损失的正当诉求予以支持,是对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侵害的正义保护,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提高人民的法治观念。从社会效果上讲,法院对车辆贬值损失索赔的支持可以促使人们在驾驶机动车时增强责任心,更加遵守交通规则,注意行车安全,预防和控制交通事故的发生,减少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
    当然,如果法院判决支持车辆贬值损失的索赔请求,根据我国《保险法》及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是不承担这一部分赔偿责任的,只能由肇事者司机或车主来承担这一费损失,这将加重赔偿义务人的责任。因此,在具体个案中,还应考虑多种综合因素来断定应该支持多少。其中应把握如下原则:车辆的新旧程度,新车损失大于旧车损失;受损部位的关键程度,主要部位损失大于次要部位损失;损害程度的轻重程度,重伤损失大于轻伤损失;补救成本付出的高低,高成本损失大于低成本损失等等。在审判车辆贬损费的案件时,只有把一般原则与具体案情相结合,才能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的实现我国民法所追求的“公平、正义”。( 作者:刘晓鹏 系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三门峡分所副主任 )

责任编辑:群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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