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捡拾可乐瓶擅自进入铁路施工区域,不幸被高压电作用电弧烧灼,全身多处灼伤。近日,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这起发生在某车站在建工地区域内的高压触电损害赔偿纠纷作出终审裁决,受害人罗某擅自进入铁路封闭高度危险区域,对损害结果承担主要责任,铁路方赔偿罗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1万余元。
现年44岁的罗某系一名外来捡拾废品人员。去年8月13日,为捡拾可乐瓶,罗某擅自攀爬铁路某车站的围墙,进入在建中的铁路站线且跨越了十多条铁路线路。不料,其在站台南端约200米处19、20号站台中间的联络线上遭电击灼伤,该处停放有一辆维修接触网的工程轨道车。
事发后,罗某即被送往上海多家医院急诊、住院治疗,经诊断为“热力灼伤全身多处61%II”。由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为:“罗某全身多处灼伤,高压电作用电弧烧灼可以形成,目前遗留疤痕超过体表面积44%(<52%),评定为五级伤残。”事后,罗某与铁路方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因未达成协议,遂将铁路方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39万余元。
法院认为,受害人罗某遭高压电灼伤致残,与铁路方从事的高压活动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没有证据证明是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造成其损害结果,作为高危作业经营者的铁路方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事发的作业区域属于电力安全保护区,距离事发地近约300米处有一高1.7米、长20米的围墙,围墙上有多处攀爬痕迹,平时常有捡拾废品人员从该面围墙翻墙出入以捡拾可乐瓶等物,作为电力设施产权人的铁路方,应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但却在较长时间内放任拾荒人员进入,未能尽到安全防护警示义务。罗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晓铁路作业区域的危险性,其仍擅自进入,构成重大过失。因此,法院认定铁路方不能免责,但可以依法减轻铁路方的赔偿责任。一审、二审法院综合案件实际情况和罗某的过失程度,确定由罗某自身承担主要责任,铁路方承担30%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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