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在当地颇有影响的传销案,分别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判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
汝州市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男,28岁,湖南省浏阳市人。曾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8月1日被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于2008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程某(男,26岁,湖南省浏阳市人)、张某某(男,29岁,山东省单县人)、张某(女,27岁,山东省单县人)、杨某(女23岁,河南省开封县人)等人在无实物的情况下,以推销某公司的化妆品为名,诱骗参加者缴纳3000元获得加入资格,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取得一定的层级(依次为会员、推广员、培训员、代理员、代理商)并作为返利依据。2010年下半年至2011年5月6日期间,被告人周某、程某、张某某、张某、杨某等人直接、间接以介绍工作等名义引诱30余名外地人员聚集在汝州市区某饭店讲授传销课程,骗取他人财物。五名被告人现均为培训员级别。
汝州市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程某、张某某、张某、杨某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周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结合五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高低、作用大小、认罪态度以及曾因组织领导传销被劳动教养的情节,在量刑时一并酌情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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