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网站公告: ·甲辰大吉 宏图大展 (2024-2-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三〇号) (2023-5-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2020-5-30) ·关于启用新邮箱的通知 (2013-5-22) ·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被授予“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 (2012-5-28) ·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献方、执行主任赵俊波被授予三门峡市2008--2011年十优律师、十佳律师! (2012-5-28) ·热烈祝贺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被河南省司法厅授予“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 (2010-3-31) ·热烈祝贺中国政策网在京开通! (2010-3-9) ·热烈祝贺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三门峡分所揭牌成立! (2009-12-24) ·热烈祝贺张华夏主编的中央党校校刊《理论前沿》国庆专号发行! (2009-10-16)   今日天气:
您现在的位置:宇萃律师在线 > 庭审现场 -> 内容  

无实物推销化妆品 汝州5传销头目获刑

  发布日期:2011-10-22  查看次数:1890  来源:法院网报道
 
 

     日前,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在当地颇有影响的传销案,分别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判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

    汝州市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男,28岁,湖南省浏阳市人。曾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8月1日被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于2008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程某(男,26岁,湖南省浏阳市人)、张某某(男,29岁,山东省单县人)、张某(女,27岁,山东省单县人)、杨某(女23岁,河南省开封县人)等人在无实物的情况下,以推销某公司的化妆品为名,诱骗参加者缴纳3000元获得加入资格,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取得一定的层级(依次为会员、推广员、培训员、代理员、代理商)并作为返利依据。2010年下半年至2011年5月6日期间,被告人周某、程某、张某某、张某、杨某等人直接、间接以介绍工作等名义引诱30余名外地人员聚集在汝州市区某饭店讲授传销课程,骗取他人财物。五名被告人现均为培训员级别。

    汝州市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程某、张某某、张某、杨某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周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结合五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高低、作用大小、认罪态度以及曾因组织领导传销被劳动教养的情节,在量刑时一并酌情予以考虑。

责任编辑:为民

加入收藏
 
返回首页
 
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为"宇萃律师在线”的所有作品,包括文字与图片,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 凡注明"来源:xxx(非本站)"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本网转载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观点,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
3.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等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作品在本网发表之日起30日内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热门·图文 更多
   
不认女儿不抚养 广州中院判宋祖
被诬杀人坐牢3年男子林超忠 获
副主任陈永革
劳动合同法会使员工变成懒汉和刁
点击·排行 更多
1. 不认女儿不抚养 广州中院判宋祖德赔1
2. 卢氏古今谈
3. 小心涉外仲裁协议的陷阱
4. 人生“情趣”
5. 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
6.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问题答记者
7. 司法部出台意见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
8. 《河南省律师协会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
9. 关于办理侵犯个人信息刑案解释
10. 律师建言献策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
最新·发布 更多
1. 网约空调维修工坠落受伤 业主是否担责
2. 无牌、无证、无保险的“老头乐”上路发
3. 养老金账户能否被强制执行?
4. 多年前存款异地被取 银行是否担责
5. 骑车被行人挎包带勾住致重伤均无责任怎
6. 离异老人无儿无女 遗产可以代位继承
7. 事前约定提供装修 并非赠与不能撤销
8. 怀疑婚前隐瞒病史 可否申请撤销婚姻
9. 购房附带违建“阳光房” 拆除风险谁来
10. 行李砸伤邻座乘客 未尽义务担责赔偿
投票调查  

Copyright © 2009 yclszx.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 电话:0398-7875000 7880008 E-mail:yclszx@tom.com
网站备案序号:豫ICP备090163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