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某饭店内散发“招嫖卡片”被行政处罚,不服处罚的李某将某公安分局告上法庭。本网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李某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维持公安分局对李某作出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决定书》的判决。
李某在网上联系到发放广告的临时工作后,携带从雇主处取得的含有招嫖信息的康体业务卡到饭店发放。发放中,被饭店服务员制止,并被饭店保安控制。后李某报警,最终被公安分局处以拘留5天的行政处罚。
李某不服公安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诉至一审法院,请求撤销公安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李某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公安分局具有对辖区内发生的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予以查处的法定职责。案件中,李某在设有禁止散发各种卡片提示牌的饭店内散发“招嫖卡片”,该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公安分局根据李某违法行为的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在法定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内裁量适用处罚规定,所作《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应予维护。李某上诉要求撤销《处罚决定书》的理由不能成立,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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