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中学生刘某(13岁)在放学的路上拾得一钱包,打开一看,里面竟是崭新的人民币,经清点共计6000元。刘某拿出1000元零花后,将剩余的5000元藏在书包里准备慢慢花。过了几天,刘某书包丢失。后来失主杨某得知刘某拾到其款,多次与刘某的父母协商返还之事。刘某的父母以该款是拾来的,且5000元已丢为由,拒绝返还。杨某遂诉至法院。
【分歧】
本案在处理中对刘某的父母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二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的父母只应负责返还杨某1000元。理由是刘某拾得原告6000元属于不当得利,且只使用了这1000元。另外5000元因丢失,被告没有过错,因此不承担返还之责。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的父母应当返还杨某6000元。理由是刘某拾得杨某6000元后不返还,属于侵权行为,不管被告如何处置,其应全部返还。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本案中刘某在整个过程中的行为可分为二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为刘某拾得6000元钱并实际占有它;第二个阶段为刘某将拾得的6000元钱分作二部分,一部分花掉了,一部分藏起来。第一个阶段为典型的不当得利,刘某对这6000元钱的占有是合法的,符合动产所有权的合法取得方式(善意取得、先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添附),其也是善意的受益人。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七条“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的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和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的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利益受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的规定,刘某对拾得的钱应有妥善保管和返还的义务。如果刘某拿了这6000元钱去寻找失主、上交学校或有关部门,在这一途中发生被盗或丢失,则不应返还之责。 但刘某既没有寻找失主,又没有上交学校和有关部门,而打算分掉该款。被告在主观上有非法占有该款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零花和隐藏的行为,该行为侵害了失主杨某对这6000元钞票的所有权,具有违法性 ;而杨某经济损失的事实存在,杨某的损失与刘某的非法占有之间有因果关系。所以第二个阶段转化为一般侵权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刘某的父母应当返还杨某6000元。 (供稿: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海淑娟 王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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