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在与“情夫”欧某争吵后,起身从三楼跳下当场死亡。8月4日,欧某因见死不救被判为“情人”之死买单,向黄某父母支付4.57万元赔偿金。
2009年,黄某认识了比自己大十多岁的欧某,很快两人就确立了恋爱关系。随着两人交往的加深,黄某发现欧某早有妻室,但其不顾家人和朋友的反对,依然与欧某保持情人关系。然而随着相处时间地增加,渐渐地两人常为一些琐事发生争吵。
2010年4月一天傍晚,欧某与黄某应朋友之邀,前往某餐馆聚餐,在途中欧某即与黄某又因琐事发生争吵。两人来到餐馆包厢后,欧某一气之下将黄某拉倒在地,并对黄某拳脚相加。看到欧某与黄某两人的冲突愈演愈烈,在场的朋友极力劝阻,冲突才勉强平息。但此时黄某抑制不住心中的愤怒,突然爬上包厢的窗户纵身径直从三楼跳下,当场死亡。而坐在窗边的欧某并没有制止黄某爬窗跳楼的行为。
黄某的父母伤心欲绝,认为女儿的死是由于欧某的过错造成的,便诉至法院要求欧某支付赔偿金10.5万元。
广西宾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自杀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其自己精神崩溃,对生活产生绝望;而欧某的行为是造成其死亡的次要原因。欧某虽然未对黄某直接实施加害行为,但黄某产生自杀的动机是在与欧某发生争吵并遭踢打的情况下产生的,欧某基于其先前行为,负有制止黄某自杀的义务。而欧某并没有采取措施制止黄某跳楼自杀,欧某的行为间接地造成了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与损害结果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其消极的加害行为已构成侵权,对死亡后果应承担4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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