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拆卸龙骨的过程中,19岁的工人小原(化名)被扎伤右眼,致使眼球破裂、视网膜脱落,今天上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奥运村法庭做出一审判决,认定小原受北京海旺智盛商贸有限公司雇佣从事搬运拆装活动,在工作中发生事故造成伤害,因此海旺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海旺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21万余元。
小原称,2010年12月20日,其跟着老乡师某一同在朝阳区安外小营北路海旺公司的二层进行搬运拆卸工作,在进行拆卸龙骨的过程中,其右眼被龙骨击伤。事发后,小原被工友送至航空医院住院治疗18天,医院诊断为:右眼球破裂伤缝合术后,右眼视网膜脱落,右眼玻璃体积血。
据悉,小原是2008年来京,后一直跟着父亲一起在北京收废品,受伤时小原正跟着老乡一起在海旺公司拆卸屋内的装饰,故小原认为受伤产生的各项费用应当由海旺公司和师某承担连带责任,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96240.6元。
庭审中,海旺公司辩称,该公司的经营地即事发地址,但该公司在三层办公,一层用于公司经营。2010年10月1日已经将二层转租经营酒楼。故事发时的现场不归该公司管理,更不可能由该公司雇佣其他人员去现场拆卸龙骨。
师某称其经常在海旺公司楼下收废品,海旺公司的员工陈某找其去干杂活,让其帮着把二层的凳子搬到三层和一层,并用拆下的废品抵工钱。自2010年12月开始,其陆续为海旺公司干了很多次杂活。海旺公司称其一个人干不了,让其找几个老乡,其就找到了包括小原在内的几个卖废品的老乡一起干活。
对于师某所述的陈某,海旺公司认可有此人,但称此人已经不在北京,不能出庭作证。
案件审理中,一同干活的3名工友都出庭作证,证明小原等人都是师某叫来到海旺公司干活的,楼上挂着海旺公司的牌子。
经鉴定,小原为八级伤残,伤残赔偿指数为30%。小原告诉记者,现在其被扎伤的眼睛只能看到一点颜色,不能识别物体。
法院经审理认为,师某作为海旺公司外部人员,明确指出了海旺公司向其发包工作的人员陈某的姓名,该事实结合证人证言可印证海旺公司雇佣师某等人从事工作之说法的合理性。在海旺公司不能合理解释其员工陈某是否雇佣师某等人从事工作的情况下,不能以此对抗外部人员。法院确认师某等人接受的工作是受海旺公司雇佣而来。
此外,师某与其他人一样从事雇佣劳动并领取劳动费用,虽然其余人由师某召集并通过师某领取工资,但他们之间并无隶属或雇佣关系,而是劳动中的分工合作关系。
本案中,小原受海旺公司雇佣从事搬运拆装活动,在工作中发生事故造成伤害,因此给小原造成的损失应由海旺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判决海旺公司赔偿小原医疗费20516.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残疾赔偿金174438元,误工费1万元,交通费400元,营养费1000元,护理费1440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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