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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枪上山打猎 走火伤人致死共获刑罚

  发布日期:2011-7-26  查看次数:2177  来源:中国法院网
 
 

     五名村民持四支土制猎枪上山打猎,其中两人不慎致猎枪走火击中同行中另一村民,受伤村民经抢救无效死亡。检察机关以四人均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其中两同时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近日,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对被告人张某某兄弟俩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宣告缓刑二年、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对被告人丁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2010年12月13日22时许,安徽省明光市某镇村民吴某某和同村村民王某某及张某某兄弟俩各持一支土制猎枪在该镇一山头打猎。同村17岁的村民丁某某为帮王某某等人捡拾打到的猎物亦跟随上山。当日22时50分许,上述五人打猎至该镇某小学校门口的土路上休息时,王某某要去小便遂请丁某某帮忙拿枪。丁某某在将枪递还王某某时,王某某没有接住导致该枪倒在站在一旁的吴某某身上,致使猎枪走火击中吴某某左胸部。吴某某经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4时许死亡。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及张某某兄弟俩违反抢劫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抢劫,构成非法持有抢劫罪,被告人王某某、丁某某因疏忽大意致使枪支走火,造成他人死亡,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鉴于四名被告人有投案自首情节,被告人丁某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作者:余一良 孙体玉)

责任编辑:群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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