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张某与刘某离婚后,婚生女小张由刘某抚养,法院判决张某每周可探望小张两次。后刘某因张某经常酗酒等原因,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中止张某对小张的探望权。
【分歧】
对本案刘某请求中止张某对小张的探望权应如何提起,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应由刘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理由是:
一、探望权是法律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实体权利。对探望权的中止,是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处分,应当以判决的形式做出。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探望权的行使应由当事人以诉讼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而探望权的中止,对探望权人影响非常巨大,也可能严重影响未成年人子女的身心健康,甚至出现过一方因探望权被中止而发生家庭惨案的事情。举轻以明重,对探望权的行使都需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判决形式做出,并允许当事人提出上诉,那么,对探望权的中止更应如此。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应由刘某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执行张某对小张的探望权的申请。理由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之规定,探望权的中止是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问题,应在执行程序中解决,由当事人提出中止执行探望权的申请,再由人民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中止与否的裁定。如果当事人对中止探望权的裁定不服,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提出申诉。
【管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人民法院中止不直接抚养小孩一方的探望权,并不是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处分,而是使当事人的探望权暂时受到限制,待中止事由消除之后,可申请恢复其探望权。因此,探望权的中止与恢复,并不产生新的诉讼。
第二、既然《婚姻法解释》(一)已明确中止探望权的请求属于生效判决履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就应依照法律规定,由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一方拒绝履行生效判决的,对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谓拒绝履行,既包括不履行,亦包括履行不当、履行不完全。在中止探望权案件中,如果一方认为另一方未按判决所确定的探望方式进行探望,即可以以对方履行不当为由,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鉴于探望权的中止对当事人、小孩影响的重大以及当事人对中止探望权行使的裁定,不能上诉及申请复议,不利于对当事人权利保护的原因,笔者建议修改民诉法的相关规定,明确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人民法院中止探望权行使的裁定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作者:黄泰文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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