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是外地在京的一名农民工,在某工地打工期间,从高处坠落受伤。经过住院治疗出院后,王某与其雇主何某签订了“私了协议书”。后经鉴定机构鉴定构成六级伤残,故王某以刚走上工作岗位、社会经验不足和受伤后精神恍惚、神志不清为由,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与何某签订的“私了协议书”,并要求根据法律规定赔偿各项损失。
原告王某诉称:“自2008年起,我一直受雇于何某。2010年10月8日晚8时许,我在某施工工地加班时,由于雇主没有提供安全保护设备,导致我从高处坠下受伤。随即我被送往解放军309医院治疗,被诊断为:腰椎骨折(L2)、骨盆骨折、左侧髋骨多发骨折及下肢静脉血栓形成。在经过31天的住院治疗后,我于2010年11月8日出院。出院后,因伤势并未痊愈,我需要继续治疗,但我无力支付巨额的医疗费,加之我当时年仅19岁,刚走上工作岗位,社会经验不足,受伤后精神恍惚,神志不清,未能明白协议书的真正含义,为了先行领取工资以支付生活与医疗费用,迫于无奈,我于2010年12月9日与被告何某签订了的私了协议,被告何某一次性支付我30000元,其中包含了我的工资5000元。之后,我返回原籍继续治疗,后在医生的建议下委托某鉴定机构对我的伤情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最终我的伤情被鉴定为六级伤残。我在雇佣工作中受伤,且已经造成了六级伤残这一比较严重的后果,身心备受伤害,何某应依法赔偿我各类经济损失,被告北京某建筑工程公司准许不具备建筑资质和安全生产能力的何某挂靠其名下,以其名义承接工程施工,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何某辩称:“不同意王某的诉讼请求,我已经与王某达成协议并实际履行,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北京某建筑工程公司辩称:不同意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是受雇于何某,与该公司无关。
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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