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扒窃554元,36岁的陈某5月20日被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捕。据悉,自今年5月1日“扒窃入刑”后,陈某是在湖南因此被批捕的第一人。
今年5月10日凌晨5时左右,犯罪嫌疑人陈某坐车从衡阳到祁东。凌晨6时左右,车行至白鹤铺镇地段时,陈某用胡须刀片划破同车的龙某的裤袋,扒窃其袋内的一个钱包。钱包内有现金554元,储蓄卡若干。陈某扒窃到手后,就马上下了车。龙某发现钱包丢失,立即追赶,终于在一公里以外的地方将陈某抓住。
如果按照以前的刑法规定,在要盗窃数额超过1000元或一年内达到3次,才构成犯罪,陈某的行为并不涉及刑事犯罪,只涉及行政治安拘留等问题。今年5月1日开始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扒窃列入追刑范围。《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意味着,与以前规定相比,“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这三种盗窃行为,由“结果犯”改为“行为犯”,只要实施了,不管涉案金额多少,均以刑事案件论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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