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邓州市某医院由于医疗过失,导致患者索某输血后感染上丙肝,因该患者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故当地医保中心支付了相应的医疗费用,而患者能否就该损害再向医院索赔,这一问题成了医患双方法庭争论的焦点。
日前,邓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对此作出了判决,判令某医院仍应赔偿患者因医疗过失被感染丙肝所造成的各项损失11.8万元。
邓州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医疗过失导致人身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是医疗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而医保支付请求权的基础是基于保险关系而产生的社会保险请求权,两种请求权的基础不同,医疗侵权赔偿责任与医保支付之间不存在冲突,两者可以兼得。城镇职工通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享有的医保待遇是法律赋予公民应有的权利,也是医保机构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如果在受害人享受医保待遇后,就将医保支付的医疗费用从侵权人赔偿责任中扣除,无异于让国家为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埋单”,所以,患者通过参加医疗保险享有的救济和帮助,不能作为免除或减轻侵权过错方赔偿责任的依据,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常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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