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法官的一声法槌,28日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第17法庭里,一次普通的庭审拉开序幕。与以往不同的是,今天主持庭审的只有一位法官,这也是全国正式启动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公开开庭审理的第一案。
57岁的原告刘先生来自吉林省某县城。该案于3月14日立案后,刘先生一直向法官表示“我在北京不能久留,希望法院可以早点儿安排开庭”。考虑到刘先生的实际情况,为提高审判效率,方便诉讼当事人,承办法官与原被告双方进行沟通,告知双方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案,并就适用简易程序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说明。刘先生在听完承办法官的说明后欣然同意,与被告均在适用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案件权利义务确认书上签字确认,庭审时间当即确定在4月28日。
4月28日14时30分,双方当事人准时到庭,半个小时庭审程序全部进行完毕。15时,承办法官当庭对此案进行宣判,驳回刘先生的上诉请求。
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海淀区人民法院被确定为北京市4家试点法院之一,行政诉讼简易程序首案的落槌宣判,标志着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已经开始付诸实践。
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是近年来行政诉讼改革创新的主要方向。海淀区法院自2002年起即开始了行政诉讼普通程序简便审理工作的改革试点。近十年的实践表明,通过简易程序审理行政纠纷,将起到便利当事人诉讼,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司法效率的作用。(李京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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