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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取邮包丢失拒返还 不当得利折款赔邮局

  发布日期:2011-5-10  查看次数:1929  来源:中国法院网
 
 

     因邮包收件人姓名同音且只有一字之差,误取后竟以邮包丢失为由拒绝返还邮局,5月6日,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不当得利案,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文君赔偿安阳县邮政局邮包折款2030元。

    被告人张文君系安阳县吕村镇人。2010年12月初,其从外地订购了部分药品,同年12月6日,其到原告安阳县邮政局吕村支局去取自己购买的药品邮包时,误取了与自己姓名同音且只有一字之差的同镇农民“张文军”的邮包,该邮包内装有张文军从广东深圳邮购的索尼爱立信w995手机一部,价值2030元,邮资费为20元。取走邮包后,被告人张文君将邮包交给了其患病的母亲。次日,安阳县邮政局发现了邮包被误取,便找到被告人张文君协商退还邮包之事,张文君则以安阳县邮政局工作人员发送邮包过程存在重大过失且邮包已经丢失为由拒绝返还。因多次协商未果,安阳县邮政局将张文君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被告人张文君误从原告安阳县邮政局取走他人邮包,致使原告安阳县邮政局邮包损失,而被告张文君取得该邮包无合法依据,受益人即被告张文君取得利益与受损人原告安阳县邮政局所受损失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张文君取得邮包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之间产生不当得利之债。被告张文君称其取得的邮包系原告过失所造成,因原告安阳县邮政局的过失是造成不当得利的条件,其不是减轻被告赔偿责任的条件。邮包丢失是因为被告将邮包交给其患病母亲造成的,被告张文君对邮包的丢失存在明显过失,其应对该过失承担责任。(黄宪伟 杨晓丽 李贺锋)

责任编辑:群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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