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网站公告: ·甲辰大吉 宏图大展 (2024-2-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三〇号) (2023-5-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2020-5-30) ·关于启用新邮箱的通知 (2013-5-22) ·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被授予“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 (2012-5-28) ·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献方、执行主任赵俊波被授予三门峡市2008--2011年十优律师、十佳律师! (2012-5-28) ·热烈祝贺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被河南省司法厅授予“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 (2010-3-31) ·热烈祝贺中国政策网在京开通! (2010-3-9) ·热烈祝贺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三门峡分所揭牌成立! (2009-12-24) ·热烈祝贺张华夏主编的中央党校校刊《理论前沿》国庆专号发行! (2009-10-16)   今日天气:
您现在的位置:宇萃律师在线 > 法治经纬 -> 内容  

怎样看待干部腐败的“35岁现象”

  发布日期:2011-4-15  查看次数:1948  来源:人民日报
 
 

     新闻背景:贪污腐败案件出现了“35岁现象”。最近6年,北京市西城检察院反贪局受理35岁以下职务犯罪案超过立案总数的12%,呈现涉案金额巨大,大案、特大案多等特点。

    危险胜过“59岁现象”

    湖北读者 易早昆

    在披露的犯罪案件中,前些年见得较多的是“59岁现象”,而今却出现“35岁现象”。职务犯罪年轻化的趋势,怎不令人深思?

    无论是“59岁现象”,还是“35岁现象”,犯罪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敛财、捞钱。59岁左右的人,在退休之前,容易产生最后“赌一把”的心态。可是,35岁左右的人,前途无量,理应好好珍惜,却玩起“火”来,让人很难理解。

    35岁走上领导岗位,走上了人生政治前途的新起点。按理说,这个年龄段的人应该把政治前途看得更重要,是不会随便违法乱纪、贪污受贿的。可是,由于教育、监督机制的缺乏,导致一些 “少年得志”的人飘飘然,以为权力到手,就可以贪图享乐、为所欲为。抽名烟、喝名酒、穿名牌、开豪车……贪慕虚荣的他们随意触及法律的“高压线”,刚当领导就腐败,结果身败名裂,后悔莫及、欲哭无泪。

    职务犯罪年轻化,一方面说明,目前的教育机制严重缺位。“金钱至上”、“等价交换”等错位价值观影响着一些年轻干部,严重败坏了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另一方面说明,对权力的制衡机制还不够完善,给官员贪腐留下可乘之机,造成国家财产的巨大损失。

    古人云:“且欲防微杜渐,忧在未萌,不欲方幅露其罪恶,明当严诏切之,令自为其所。”要防止“35岁现象”,必须从源头抓起,防微杜渐。对于年轻干部,要“扶上马”,还得“管全程”:从观念预防、教育预防、制度预防、监督预防和技术预防等方面着手,把他们列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重点对象,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堵住漏洞。否则,不仅“35岁现象”会不断发生,还可能出现“30岁现象”。

    腐败设防不必针对年龄

    内蒙古读者 马涤明

    “59岁现象”被“35岁现象”取代,检察院拿出了数字,说明职务犯罪呈现年轻化的趋势。“××岁现象”容易让人产生这样的印象:贪腐偏好与年龄段有一定的对应关系,35岁、59岁左右的干部,贪腐偏好比较高。

    研究贪腐偏好与年龄段的对应关系,现实意义并不大。对腐败设防,不论是重点还是细节,都应该落在有效的制度、科学的机制上来。一些干部晚节难保也好,职务犯罪渐呈年轻化趋势也罢,根本原因都与监督不力有关。

    以目前的腐败与反腐败情况来看,立案查办数字与腐败的现实情况未必存在绝对的对应关系——不是所有的腐败问题都能暴露或者都能被查办。很多腐败分子都在潜伏,一是有些人善于潜伏,二是体制与机制上的某些原因给腐败分子的潜伏创造了条件。如此语境下我们以立案数字认定“××岁现象”,其科学性让人质疑。

    很难说,人的本质中“恶”或“善”哪一个是与生俱来的。如果我们承认“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种道理,就该相信,任何人一旦拥有了这样的权力,都存在滥用和腐败的可能。如果监督是有效的,任何人想腐败都不容易。如果监督机制是科学的,任何特定人群或任何年龄段的腐败问题都不足虑,反之,30、40、50等各个年龄段都可能出现腐败高发的问题。

    腐败问题的“××岁现象”,其实是个伪命题。所谓的“针对预防青年干部职务犯罪的对策”,不能不说是多此一举。如果我们对腐败犯罪的预防是有效的,又何须针对“青年干部”?如果总体性预防是无效的,“针对性”预防的“特效”又从何而来?

    反腐败须务实,要力戒形式主义的“花架子”。

责任编辑:群言

加入收藏
 
返回首页
 
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为"宇萃律师在线”的所有作品,包括文字与图片,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 凡注明"来源:xxx(非本站)"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本网转载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观点,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
3.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等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作品在本网发表之日起30日内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热门·图文 更多
   
不认女儿不抚养 广州中院判宋祖
被诬杀人坐牢3年男子林超忠 获
劳动合同法会使员工变成懒汉和刁
副主任陈永革
点击·排行 更多
1. 不认女儿不抚养 广州中院判宋祖德赔1
2. 卢氏古今谈
3. 人生“情趣”
4. 小心涉外仲裁协议的陷阱
5.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问题答记者
6. 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
7. 司法部出台意见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
8. 《河南省律师协会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
9. 关于办理侵犯个人信息刑案解释
10. 被诬杀人坐牢3年男子林超忠 获得11
最新·发布 更多
1. 民法典颁布五周年:回顾与展望
2. 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衔接
3. 再婚夫妻离婚后如何分割两人共有房产
4. 全国首例司法确认遗嘱变更保险受益人案
5. 新规落地,为噪声扰民按下“静音键”
6. 网络营销套路深,被误导消费怎么办?
7. 经营者的格式条款存在不同解释应作出有
8.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网络消费民事典型案例
9. 最高法公布反家暴大型案例之一张某强奸
10. 中国反家暴典型案例之一牟某虐待案
投票调查  

Copyright © 2009 yclszx.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 电话:0398-7875000 7880008 E-mail:yclszx@tom.com
网站备案序号:豫ICP备090163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