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依法调处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离婚六年后的张某从该院案件承办法官手中一次性领取了由前夫梁某转交的土地补偿款23000元。
1994年1月2日,张某与梁某登记结婚,婚后张某将其户口迁至梁某处。1999年国家实行二轮土地承包时,双方作为一个家庭承包了3.85亩水田。2005年2月21日,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后,张某未将户口迁出便外出务工。2008年年底,双方当时承包的3.85亩责任田以每亩22000元的标准被政府征用,补偿款全部被梁某领取,张某未分得一分钱。2011年2月28日张某具状法院,要求被告梁某给付土地补偿款35200元。
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梁某一次性给付原告张某土地补偿款23000元。(吴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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