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甲因车祸导致死亡,肇事方赔偿甲家属死亡赔偿金40万元,甲有一妻两女(成年),父母健在。甲生前欠乙债务15万元。现乙诉至法院,要求用死亡赔偿金偿还甲所欠之债?
要解决此类案件,先要明确以下问题:
一、遗产的范围及界定
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死者的遗产,实际上是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颇有争议的问题。我国法律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及归属并没有明确。对于遗产,法律有明确规定。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是指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可以依法转移给他人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二)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第四条规定: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孽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从《继承法》及其《意见》可以看出,死亡赔偿金并没有包括在所列举的遗产范围之内。
由于死亡赔偿金不是属于生命权本人主张赔偿的权利,也非生命权本人享有的财产权利,因而不是遗产。
二、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学说
死亡赔偿金其内涵是对于人的生命侵害而形成的支付义务项目,是精神的,而外延是指因死亡而产生的独立的经济责任,是物质的。因此理论界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形成两种观点,一种是物质损害赔偿说,一种是精神损害赔偿说。2004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确立了人身损害赔偿的两个重要赔偿项目即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定了死亡赔偿金的财产损害赔偿性质。
但是死亡赔偿金究竟是对谁的何种损害的赔偿,关系到死亡赔偿金的确定、计算、给付等。
第一、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的死亡赔偿还是对受害人近亲属的赔偿?生命无价,受害人的生命不能用金钱形式加以衡量,死亡赔偿金并不是对受害人的生命所做出的补偿,因此死亡赔偿金应是对受害人近亲属的一种赔偿。
第二、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家属的何种赔偿?笔者赞同物质损害赔偿学说中的代表观点----继承丧失说,即侵害他人生命致人死亡,不仅生命利益本身受到侵害,而且造成受害人余命年岁的收入逸失,使得这些原本可以作为受害人的财产为其法定继承人所继承的未来可以取得收入,因加害人的侵权行为所丧失,对于这种损害应当予以赔偿。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3月22日(2004)民一他字第26号《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指出:“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根据其宗旨,也应适用于死亡赔偿金。
三、死亡赔偿金可否赔偿死者生前债务
根据上文论述,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由于获赔主体是死者的近亲属,当近亲属有多人时,对死亡赔偿金的所有权为共有,这种共有关系是共同共有。结合本案,死者生前所付的债务只能用死者生前遗留的财产偿还,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可要求另一方偿还。(撰稿:刘新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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