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正确贯彻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最高人民法院日前颁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该司法解释自2011年3月18日施行。
记者了解到,体现有利于保护受害人获得国家赔偿的原则是本解释的一大特色。司法解释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持续至2010年12月1日以后的,规定适用修正的国家赔偿法。对于侵权行为虽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但根据时效规定,赔偿请求人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提出赔偿请求,以及在2010年12月1日前已经受理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但尚未作出生效赔偿决定的案件,规定适用修正的国家赔偿法。
据悉,司法解释针对人民法院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已经受理但尚未结案的确认案件,规定应当依照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继续审理并作出确认或不予确认的法律文书。(袁定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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