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4岁的女儿在吃肯德基鳕鱼条的时候被卡刺,赵先生将KFC被告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索赔各项损失共计两千余元。今天上午,该案在朝阳法院南磨房法庭进行第二次公开开庭,肯德基一方的代理人当庭表示关爱消费者,愿意支付赵先生慰问金1000元。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
上午10时左右,肯德基代理人向法庭表示可以与原告进行调解,并要求调解过程不公开。于是在场的媒体被请出法庭。大约10分钟后,双方达成了调解。
对于给付千元的调解结果,肯德基的代理人坚称,调解并不是对该案件事实的认可,而是从关爱消费者的角度讲,同意给付1000元的慰问金。
2010年5月24日,小茜将肯德基诉至朝阳法院。赵先生称其于2010年1月16日中午13时许,在肯德基百环店购买了深海鳕鱼条等食品打包带回家。第二天一早,女儿小茜在早餐时。被鳕鱼条中的鱼刺刺中嗓子。后女儿被送至北京儿童医院就医,经诊断,医生决定采用鼻腔插入管镜进行探看,即从鼻腔插入管镜到嗓子处探看刺得位置。因无法实施麻醉,上述整个过程中年仅4岁的女儿一直被绑束在手术台上。鱼刺位置确定后,医生要求全身麻醉取出鱼刺,但由于受到先前的惊吓,女儿以及家人实在无法接受此种诊疗方式。在医生的建议下,迫不得已采取中药药剂去除鱼刺的办法。之后的5天,女儿无法正常进食,只能摄入流食,身体受到严重的损害。1月21日,鱼刺彻底消除。
赵先生认为,肯德基作为一家面向儿童提供西式快餐服务的经营者,有义务对儿童特殊的身体条件以及饮食特点,制售适合儿童食用的安全食品。但由于其履行义务的瑕疵,其所制售的鳕鱼条未能将鱼刺剔除干净因此赵先生认为,肯德基的所制售的鳕鱼条产品存在安全质量缺陷,其应对原告食用该产品所受到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现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209.9元、护理费800元、交通费232元、营养费200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2010年1月18日,赵先生前往被告百环店就女儿受伤之事与肯德基进行协商,后该店工作人员于当日晚20时34分给赵先生发送短信,内容为:“赵先生,您好,我是肯德基的经理,我代表我们公司问一下孩子现在身体状况如何。顺便问一下,这两天哪天您方便,我想去看望一下孩子。您看到信息后方便的话给我回一下电话或者信息。打扰了。”庭审中,被告就该信息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该行为是基于肯得基公司的服务理念,是对原告家长到店中反映问题的善意关心和慰问,并不代表对原告主张事实的认可。
庭审中,赵先生未能提供在肯得基百环店用餐的消费凭证。经本院询问,肯德基称其在销售过程中,一般不主动向消费者提供消费凭证,除非消费者向其索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肯德基的代理人表示虽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可,但出于对消费者的关爱,愿意给付原告慰问金1000元。对此,赵先生一方未提异议。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并当庭履行完毕。(刘妍 )
责任编辑:群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