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外勤主任巩晓鹏受人委托向陈总经理“讨债”,在伙同他人采用威胁、恐吓等方法迫使签下内容对陈总极其不利的协议后,持该协议进行要挟,敲诈勒索钱物数额巨大。今天,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作出巩晓鹏有期徒刑5年,任辉有期徒刑4年和张常伟有期徒刑1年半,并继续追缴违法所得的一审判决。
巩晓鹏原系某律师事务所外勤主任,专门从事付债业务,其手下有任辉、张常伟等人。去年春末,受黄先生委托,要其处理与某公司陈总经理之间的经济纠纷。同年5月9日,当陈总与黄先生正在一餐厅商量工程款结算问题时,巩晓鹏与任辉、张常伟冲了进来,说没有说上三句,就采用言语威胁、恐吓等方法迫使陈总签下内容对陈极其不利的三方协议,即“收尾协议”。晚上,巩晓鹏和任辉又尾随陈总至其公司总经理办公室,逼迫陈总在三方协议上盖了章。张常伟则在外等候。陈总被逼无奈,提出愿意给钱,并要求巩晓鹏和任辉不要将三方协议给黄先生。这时,巩晓鹏、任辉见“机会”成熟,便持三方协议为要挟,迫使陈总答应给200万元。当日,巩晓鹏和任辉先从陈总处敲诈得3万元,任辉将3万元交给等候在外的张常伟,由张常伟拿钱先离开。随后,巩晓鹏和任辉又让陈总去银行取钱,又敲诈得4万元。这还不算,他们逼迫陈总出具欠款20万元的借条并强扣押了陈总的车辆。
第二天,巩晓鹏授意任辉和张常伟持强扣的车辆及借条至陈总的公司,再次敲诈得20万元。之后,根据巩晓鹏的指意,将其中10万元以张常伟的名义存入邮局。同年5月13日,任辉和张常伟又在巩晓鹏的授意下再次至陈总的公司索要50万元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去年5月27日,巩晓鹏在江苏省宿迁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张常伟处扣押赃款10万元、从巩晓鹏处扣押赃款4.81万元及用赃款购买的五菱牌汽车1辆。
法院认为,巩晓鹏、任辉和张常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巩晓鹏和任辉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张常伟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3人部分犯罪事实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从轻处罚。
关于巩晓鹏及其辩护人提出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当时签下对陈总不利的三方协议后,巩晓鹏以该协议为要挟,敲诈陈总钱款的事实,其行为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特征。故对该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任辉提出其不是主犯的辩解意见。经查,在整个犯罪过程中,任辉行为积极,应认定为主犯。故对任辉的该意见,不予采纳。关于张常伟辩解其是去讨债,不知道是敲诈勒索的意见。经查,根据证人陈述和笔录及其任辉的供述,均证实张常伟对向陈总敲诈钱款应当是明知的。故对张常伟的辩解,不予采信。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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