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关将至,节日的喜气四处横溢。然而,山西大同的曹先生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作为新《国家赔偿法》施行后的山西省第一例刑事赔偿案件的当事人,他的刑事赔偿金未能如期兑现阵阵刺痛着他那颗受伤的心。
2009年8月30日下午,大同市深特商砼公司的闫某在上班期间,误将香蕉水当啤酒喝下,于次日不治身亡。同年9月1日,大同市公安局南郊区分局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将与闫某同单位的曹先生刑事拘留。9月29日,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了曹先生。
2010年7月27日,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检察院对曹先生过失致人死亡一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至此,曹先生被无辜羁押长达359天后,直到2010年8月26日曹先生才得以释放,冤案得以平反昭雪。
曹先生无罪释放后,遂委托本网法律顾问张纲举向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赔偿申请,同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南郊区检察院立案审查期间,适逢新的《国家赔偿法》于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权利。南郊区检方与本网法律顾问多次就精神抚慰金赔偿事项进行协商和沟通,因“新赔法”未对精神抚慰金的赔付标准作出具体规定,也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作为依据。12月14日,大同市南郊区检察院作出南检赔字(2010)第1号刑事赔偿决定书,决定赔偿曹先生刑事赔偿金45029.37元。
曹先生对此决定无异议后,再次委托本网法律顾问向南郊区检察院请求支付刑事赔偿金事宜。南郊区检方考虑到受害人如果能在春节前拿到这笔赔偿金,一家人团团圆圆、高高兴兴地过个年,也算是给受害人的一点慰藉。
2011年1月7日,南郊区检察院便向大同市南郊区财政局提出支付申请,并在支付申请书中附注了《国家赔偿法》第37条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然而,事与愿违的是南郊区财政局却以财政没有预算、没有区长的批示为由,拒绝支付这笔赔偿金。对于这笔赔偿金,南郊区检察院检察长亲自与南郊区财政局局长进行协商未果后,检方遂向本网法律顾问作出解释,未能如期给付曹先生的这笔赔偿金完全是由于南郊区财政局未按法律所规定的期限进行支付造成的,检察院已尽到了职责。(带刀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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