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医患纠纷案。邓州市某医院妇科医生郭某超出职务范围,私自利用单位诊室为同事亲戚产妇孙某接生,结果手术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导致胎儿死亡、孙某子宫被切除的严重后果,医生郭某被判令赔偿患方孙某各项损失4万余元。
2009年6月中旬,患者孙某怀孕足月待产,但其并未到医院办理正规入院手续接受医疗服务,而是通过在邓州市某医院工作的亲戚找到该院妇科医生郭某,让郭某为其接生。郭某明知所供职的医院不具备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资格,不能从事接生业务,却在院方不知晓且孙某未办理入院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将孙某接入妇科诊室进行剖宫产手术。手术中,因操作失误导致胎儿死亡,病情恶化后,又引起子宫坏死。孙某不得已又进行了子宫次切手术,将子宫切除掉。事故发生后,经邓州市新风法医鉴定所评定:孙某子宫次切术已构成伤残七级。孙某遂将邓州市某医院及郭某推上被告席,要求二被告赔偿包括精神慰抚金等各项损失6万余元。
邓州市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作为该医院的妇科执业医师,明知本医院不具备提供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资格,不能开展此项业务,其擅自为产妇实施剖宫产手术,已超出了职务范围;另外,郭某对孙某实施医疗活动完全是在院方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患者孙某一直未办理正规入院手续,对该情况也是明知的;其次,孙某手术过程中产生的西药费用,也是事后补交的。由此,法院认为,仅凭孙某就医地点在某医院就把郭某不当医疗行为的后果转嫁给院方,显然扩大了院方的责任,违背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该行为只能认定为郭某的个人行为。因此,法院判令郭某对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孙某在未办理正规入院手续情况下即接受医生诊疗,主观上对损害风险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故也承担了30%的责任。考虑到孙某的实际困难,法院亦判令该医院适当补偿孙某3000元。(常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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