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网站公告: ·甲辰大吉 宏图大展 (2024-2-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三〇号) (2023-5-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2020-5-30) ·关于启用新邮箱的通知 (2013-5-22) ·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被授予“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 (2012-5-28) ·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献方、执行主任赵俊波被授予三门峡市2008--2011年十优律师、十佳律师! (2012-5-28) ·热烈祝贺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被河南省司法厅授予“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 (2010-3-31) ·热烈祝贺中国政策网在京开通! (2010-3-9) ·热烈祝贺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三门峡分所揭牌成立! (2009-12-24) ·热烈祝贺张华夏主编的中央党校校刊《理论前沿》国庆专号发行! (2009-10-16)   今日天气:
您现在的位置:宇萃律师在线 > 宇萃快讯 -> 内容  

恶意欠薪是否应入罪引热议

  发布日期:2011-1-13  查看次数:1667  来源:法制网
 
 

     前不久在京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再次审议了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并拟在刑法中增加恶意欠薪罪。

  草案的具体规定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这条规定引起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与会人员和专家的热议。大家争议的问题主要有:恶意欠薪是否该纳入刑法的调整范畴?在程序上,是否规定该罪为自诉类犯罪?能否将“提起公诉前支付的不构成犯罪”改为“开庭审理前支付的不构成犯罪”?

  主要解决有钱不给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金硕仁赞成将恶意欠薪行为纳入刑法调整的范畴。他说,此类问题在有的地方比较突出,尤其是到了每年年底的时候。恶意欠薪行为严重影响社会稳定。草案增加本罪,目的是要确保被欠薪人拿到劳动报酬。所以在适用时一定要慎重,要严格掌握罪与非罪的界限。

  “民事与刑事有一定的界限,但很多刑事犯罪同时也是民事侵权。因此,国家可根据实际情况,将某些民事责任划归刑法管辖。”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邓子滨说。

  邓子滨解释,此次将恶意欠薪规定为犯罪,并不会妨碍公民通过民事途径去解决此类问题。刑法主要还是解决那些民事上解决不了的问题。而且,草案对此规定得很清楚,恶意欠薪才是犯罪,即有钱不给。这比较容易证明。

  有意见认为入罪需慎重

  也有人提出,对恶意欠薪入罪应当持谨慎态度。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跃平提出,不宜将恶意欠薪纳入到刑法规定中,因为刑法是最严厉、最终的救济方式,而恶意欠薪是经济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如果将恶意欠薪纳入到刑法规范内,势必会分散刑事审判力量,并造成民事与刑事审判资源重复使用和浪费。对恶意欠薪这种情况,应尽快出台民事执行方面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

  “刑法具有最后性和严厉性,因此‘手’不能伸得太长,如果行政和民事调整手段能取得比较好的效果,老百姓满意的话,就没有必要用刑法来调整。”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徐久生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徐久生分析,这几年的实践表明,在欠薪这一问题上,行政和民事调整手段效果不是很好,影响了社会秩序,也影响了政府形象。因此,解决欠薪问题,特别是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是目前比较重要的一件事情。

  “但关键问题还是何为恶意欠薪,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这样才能避免刑事手段过度介入民事领域。”徐久生强调。

  “草案规定的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就是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的具体行为方式,将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这样一个实质内涵与转移财产、逃匿这样的具体方法作并列性表述,逻辑上显得混乱。”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刑法学教授梁根林提出。

  至于恶意欠薪要不要入罪,梁根林认为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如把恶意欠薪入罪,如何证明是恶意还是善意?恶意与善意的认定都是主观判断,这种主观判断需要控方去证明。立法确立此罪名,首先就要想到控方承担的证明责任能否在个案中有效完成。如何认定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有很多实际操作上的障碍。

  其次,在设置恶意欠薪罪的时候,还要考虑现有的法律能不能解决这类问题。刑法没有必要干预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有些能通过民事诉讼、行政手段解决的问题,就没有必要动用刑罚的手段去解决。

  最后,对于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广泛的恶意欠薪行为,并非不能动用刑罚手段予以惩治。但是不是必须要增设一个恶意欠薪罪才能解决问题?除非穷尽了现行刑法规定的可能空间,才有必要研究单独设置恶意欠薪罪。

  建议可规定为自诉案件

  “对于恶意欠薪行为,在刑法立法上要有一个思路,就是将其规定为自诉案件,要在条文中明确规定本罪告诉的才处理。”金硕仁提出,这样可以保留刑法追究的可能性,是一种折中方案。

  全国人大代表秦希燕是湖南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的主任。他也建议增加本条为自诉案件,只有受到暴力威胁等情况下才为公诉案件。

  “把提起诉讼的权利给讨债者也未尝不可。”徐久生认为,可将恶意欠薪规定为自诉案件。

  邓子滨也认为,此类犯罪的启动实际上是“自诉”的,国家不可能直接到企业去问谁欠薪了。

  “法条中之所以不按自诉来规定,主要是考虑被定为恶意欠薪罪的人,绝不会是只欠了一个员工的钱,而是欠了一群人的钱。”邓子滨认为,如果是一群人的话,自诉罪在程序上就产生了困难,必须有一个代理人,而代理人的推选又很复杂;如果都去自诉,又有其他方面的困难,也浪费司法资源。

  邓子滨举例说,某老板欠了一万个人的钱,一千个人去自诉,那剩下的没有自诉的是不是就不归还呢?如果是自诉,不诉就不审,因此不规定为自诉,还是考虑到多数人的诉讼可能性。

  应当如何设定免责条件

  草案规定,恶意欠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这是一个很好、很具体化的规定。”徐久生认为,这恰恰对何为恶意设定了一个范围,不管是在公诉前还是开庭审理前归还,都是判断恶意与否的一个时间点。之所以提出这样的建议,主要还是因为恶意欠薪难以认定,法条中规定这样一个时间点,就相对好把握了,具有相当的可操作性。但具体是适用哪个时间点,虽不涉及原则性的问题,但立法者还需斟酌。

  而邓子滨认为,无论是公诉前支付还是开庭审理前支付都是不可行的。

  “如果这样规定,那些欠薪者将会和司法部门兜圈子。反正知道只要在公诉前或者开庭审理前支付就定不了罪,因此就拖着,直到公诉或者开庭再给。这就使得欠薪者更有恃无恐,不利于问题的解决。”邓子滨说。(法制网记者陈丽平见习记者李吉斌)

责任编辑:群言

加入收藏
 
返回首页
 
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为"宇萃律师在线”的所有作品,包括文字与图片,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 凡注明"来源:xxx(非本站)"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本网转载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观点,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
3.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等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作品在本网发表之日起30日内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热门·图文 更多
   
不认女儿不抚养 广州中院判宋祖
被诬杀人坐牢3年男子林超忠 获
副主任陈永革
劳动合同法会使员工变成懒汉和刁
点击·排行 更多
1. 不认女儿不抚养 广州中院判宋祖德赔1
2. 卢氏古今谈
3. 小心涉外仲裁协议的陷阱
4. 人生“情趣”
5. 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
6.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问题答记者
7. 司法部出台意见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
8. 《河南省律师协会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
9. 关于办理侵犯个人信息刑案解释
10. 律师建言献策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
最新·发布 更多
1. 网约空调维修工坠落受伤 业主是否担责
2. 无牌、无证、无保险的“老头乐”上路发
3. 养老金账户能否被强制执行?
4. 多年前存款异地被取 银行是否担责
5. 骑车被行人挎包带勾住致重伤均无责任怎
6. 离异老人无儿无女 遗产可以代位继承
7. 事前约定提供装修 并非赠与不能撤销
8. 怀疑婚前隐瞒病史 可否申请撤销婚姻
9. 购房附带违建“阳光房” 拆除风险谁来
10. 行李砸伤邻座乘客 未尽义务担责赔偿
投票调查  

Copyright © 2009 yclszx.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 电话:0398-7875000 7880008 E-mail:yclszx@tom.com
网站备案序号:豫ICP备090163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