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工伤保险条例》元旦起实施
因工死亡补助翻番
醉酒出事不算工伤
国务院发布新修改通过的《工伤保险条例》即将于下月1日起实施。昨日,市人社局解读相关政策时称,因工死亡一次性补助金标准大幅提高了,有望达到34万余元,并实现全国“同命同价”。而对市民关心的“上下班途中遇车祸算不算工伤”、“应酬陪酒出事算不算工伤”等问题,新《工伤保险条例》也给出了明确答案。此次条例修改的我市参保职工受惠者达260万。
因工死亡
全国“同命同价”
旧规:按当地平均工资算
新规:按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算
在原来的规定中,因工死亡补助金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48个月至60个月计算补助。由于各地平均工资差距大,由此带来的因工死亡补助金差额也大。
而修改后,因工死亡一次性补助金大幅度提高,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且打破了地区限制,实现全国“同命同价”。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09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175元,按此计算,条例修改后因工死亡一次性补助金有望达34.35万。市人社局副局长王安石介绍,目前我市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限为15.8万,按照新条例我市的工亡补助金有望提高120%。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也有所提高,按照伤残级别增加1至3个月不等的职工本人工资补助。
上下班工伤认定
还要看责任
旧规:受机动车事故伤害可认定工伤
新规:非本人主要责任才算工伤
对于社会关注的“上下班途中伤亡算不算工伤”的问题,新条例也做出明确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
“这一规定在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的同时,也强调了事故责任的认定。”市人社局提醒市民注意,只有“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才可以认定为工伤,而如果本人在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如无证驾驶、酒后驾车等行为造成本人伤亡的,即使有伤亡也不能算工伤。
醉酒伤亡
不算工伤
旧规:“酒烈士”算不算工伤存争议
新规:明确规定不算
3年前,南京某中学一名会计因陪劳动部门领导喝酒后猝死,学校打算为猝死会计申请工伤的事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巨大反响。
在此次修改中,这一问题也有了明确答案。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每天“报销”8元
住院伙食费
旧规:住院伙食费、外地就医交通
食宿费由用人单位支付
新规: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
新条例规定,过去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等将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既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也可保证工伤职工待遇的及时、足额发放。
针对这项调整,我市相关政策正在研究之中。在相关配套文件出台前,从下月1日起采取临时过渡办法: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按照每天8元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进行垫付。此外,经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到市外就医所发生的交通费用也可垫付,其中途中伙食费按照每天50元标准,住宿费每天100元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市外就医的交通费用有所限制,包括火车、动车组硬卧,普通客轮三等舱,客运汽车。
看看这些情况算不算工伤
因工受伤,但单位未办工伤保险
解答:算,费用由单位支付
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工作时突发疾病死亡
解答:算
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抢险救灾中伤亡
解答:算
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
有雇工的个体户需参加工伤保险
市人社局特别提醒用人单位,新《工伤保险条例》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将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也纳入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这样在2011年1月1日新条例施行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需参加工伤保险。(杨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