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一个叫张莹的女人给家中打来电话说,江海在深圳意外受伤正在抢救。因季敏要照顾女儿,经家人商量,由江海父亲赶到深圳处理。江父赶到深圳,江海已因颅脑损伤抢救无效死亡,张莹正以江海妻子的名义处理其后事,江父感到蹊跷。回到江苏后,江父和季敏分别在靖江市民政局以及江海在江阴的店内,找到了江海和季敏的离婚手续,以及张莹与江海的结婚证。
季敏顿时如雷轰顶,她纳闷:离婚双方要到场,在她未到场的情况下,民政局怎可以办理离婚手续呢?在要求民政局撤销离婚证未果的情况下,今年4月15日,季敏聘请律师将靖江市民政局告上法庭。
据法庭调查:2008年6月的一天,江海与一个自称是“季敏”的女人来到民政局要求离婚,两人带了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原件,还提供了离婚协议书。民政局将这些证件与本人进行比对,确认无误后,发放了离婚证。
民政局认为,对前来办理离婚的夫妻,目前只能目视比对,至于到底是否是本人,他们没有技术手段来确认。他们在办理这起离婚过程中,是规范操作的,不存在过错。
靖江市法院审理认为,与江海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的是一自称是原告的冒名女子,原告并未到场,也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离婚协议书上签字,很显然离婚并不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民政局的发证行为缺乏事实依据且违反法定程序。法院遂于10月12日判决靖江市民政局颁发江海与季敏离婚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一审判决后,民政局不服,以自己的具体行政行为并未违反法定程序,已尽形式审查职责为由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
11月13日,泰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支持。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依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申请离婚的夫妻俩需共同到场,双方应对离婚的意思表示真实,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
本案中,江海离婚时的“妻子”是冒名女子,真正的季敏并没有到场,更不可能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很显然,离婚并不是季敏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民政局在登记审查时,对申请离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的身份未尽审查职责,即发放了离婚证,因此,民政局的行为缺乏事实依据,理应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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