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是国家权力的核心部分。现代行政已不限于简单地执行法律,同时还具有主动性、广泛性的特点,使得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不易受到控制和监督。我国宪法第129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是检察机关能够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的宪法依据。我院民行科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针对行政机关做出的瑕疵具体行政行为,积极探索检察监督的方式方法,充分发挥检察建议、提起公诉的监督职能,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要积极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47条和第4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和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方式之一,它具有针对性强、易采纳、见效快的优点。我院民行科认真履行法律职责,对于行政机关在做出的瑕疵具体行政行为,用检察建议的方式予以纠正,取得了显著成效。1、针对行政机关法律适用不准确提出检察建议。法律的规定是行政执法的主要依据。行政机关在对外出具有关的文书时,必须正确理解法律的实质和准确地引用据以执法的依据。有些行政机关会出现理解法律不准确,引用法律不全面、不具体的问题。例如:某局在做出行政处罚时这样写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依法做出处罚决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有四款规定,仅笼统的适用第三十八条,当事人根本无法得知行政机关为何做出处罚决定。针对某局适用法律不准确这一问题,我们向其提出了检察建议,该局收到检察建议后,改正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也达到了依法处罚的目的。2、针对行政机关文书制作不规范提出检察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的文书,基本上采用固定模式填空,格式文书,简捷明了。在格式文书中,一般都有救济权利交待。如:行政复议法颁布以后,将复议时间统一到60日。在办理民事抗诉案件过程中,我们发现某局制作的格式文书上,将复议时间还是规定为15日的期限。于是向该局发出了检察建议书,建议将复议时间改为60日。该局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很快予以纠正。
二、要勇于提起公益诉讼
检察建议毕竟只是个建议而已。从法律意义上讲,它不具有法律属性及约束力的特征。因此,我院民行科对行政机关不采纳检察建议的,以乐陵市人民检察院为原告提起公益诉讼,改变了检察权对行政权监督不到位的状况。如:范某于2001年9月24日以其同村村民董某的名义,在乐陵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加工、销售橡胶助剂、沥青的名义注册登记了“乐陵市金鑫化工厂”,并领取了营业执照,之后,范某用其在2001年3月、4月购进的石油制品加工设备以及同年7月以非法渠道购进的原料,开始炼制不合格的石油,对周围环境有严重影响,我院接到群众举报,立即向技术监督、公安、环保、工商等职能部门提出建议,建议其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依法制裁、取缔该类化工厂。但由于种种原因,这一建议一直未能收到良好效果。我们面对环境受到严重破坏并没有袖手旁观,以范某为被告提起公益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乐陵市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认为被告范某经营的乐陵市金鑫化工厂非法经营炼制石油制品项目,造成了国有资源的浪费及环境污染的严重后果,且产品质量低劣,属国家明令禁止的小炼油项目。做出了被告范某自行拆除,停止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排除对周围群众的妨碍,消除对社会存在危险的判决。本案作为一起特殊的公益案件,检察机关以原告人的身份出现,体现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代表了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三、问题与建议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开展十余年来,行政检察与民事检察相比,反差十分明显,民事检察通过抗诉已纠正了一大批错误判决、裁定案件,呈现出勃勃生机;而行政检察则未得到长足发展,其主要原因是观念陈旧。著名法学家王桂五教授指出:“在行政违法行为庇护下发生的违法犯罪问题,仅依靠行政机关本身是解决不了的,检察机关有监督的必要;监督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应当放在检察机关的视线之内,而不应该放在检察机关的视线之外。”实践证明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除人大的权力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行政监察监督、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社会的舆论监督之外,更需要一支专业的外部监督力量。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行政检察部门应积极履行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检察权才更加符合其宪法地位的要求,更能体现检察职能作用,顺应我国法制建设发展趋势。(作者:山东省乐陵市检察院 段晓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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