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的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巨大方便,但也给人带来了一些烦恼,郑林便是烦恼人之一。由于生意往来郑林为了方便用电脑在网上汇款,却由于自己点错了汇款人,将款汇到了不相干的第三人的银行帐户上,为些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10月21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方彬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郑林现金14249元。
2009年9月6日,郑林在网上给李某汇款时,在点李某账户时,错点到方彬账户上,把给李某的14249元汇到方彬账户上。原告发现后,通知方彬返还此款,方彬以种种理由拒还,为此发生争讼。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原告由于自己的疏忽,错把汇往其他客户账上的款汇到被告的账户内,使得被告在没有合法根据的情况下,获得了14249元的利益,该利益应属不当利益,若不返还原告,将使原告造成14249元的损失。故被告在知道自己获得不当利益和在原告要求返还的情况下,理应积极返还,但却迟迟不予返还,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构成不当得利。现原告追要此款,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撰稿:冯云虎 吕继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