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热力公司在公共场所施工致人受伤的损害赔偿案件,热力公司因在施工场地未设立明显警示标志和采取有效安全措施,赔偿受伤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150000元。
李志(化名)去年11月16日凌晨,沿文峰大道的人行道步行回家时,掉入安阳市某热力公司在该道路上施工挖的深坑内,后被现场施工工人救起,因伤势严重被送往医院救治。2010年3月15日,出院后的李志(化名)经当地司法机构鉴定为伤残等级七级。李志(化名)与在路上挖坑作业的热力公司就赔偿事宜调解失败后,诉至北关区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热力公司在人行道上施工,没有采取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采取有效地安全措施,致使李志(化名)掉入坑内受伤,热力公司作为施工人应对受害者损害后果合理部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该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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