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近七旬的马女士住院治疗耳鸣,却在医院卫生间摔成了粉碎性骨折。马女士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医药费、交通费等费用。今天上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马女士起诉称,2009年5月5日,她到被告医院治疗耳鸣,当日就按照被告的要求办理好了入院手续进行住院治疗。5月8日21时许,马女士要上卫生间,因病房内厕所有人使用,马女士只好上走廊厕所。由于被告的厕所不合理,没有考虑到病人的生理状态,采用离地不高、用脚踩小横铁棍的冲水装备冲水,且该装备漏水未及时修好,又没有放置警示标志,导致原告摔倒后造成左脚踝骨粉碎性骨折。为此马女士三次住院进行手术并植入钢板,现在钢板取出后还没有封口,伤口感觉疼痛。
马女士认为,被告没有履行相应的赔偿义务。作为专业医疗机构,被告应该懂得针对病人这一特殊群体设置相关辅助设施,同时医院作为公共场所应该在辅助设施附近放置明显警示标志,并定期维护维修。正是由于被告的种种过错直接导致原告身体受到损害。因此,马女士将该医院诉至法院,索赔医药费、交通费、辅助器材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25768元。
据了解,事后被告将医院卫生间进行了改造。庭审过程中,被告认为院方已经考虑到了病人的生理状态,在原告所住病房内设有独立的卫生间,而事发后对走廊卫生间进行改造只是个巧合,与本案没有关系。被告还辩称卫生间在干燥的情况下没有必要放置警示标志,原告应当对地面漏水的情况承担举证责任。被告认为医院没有任何过错,并拒绝赔偿原告的损失。
本案没有当庭判决。(撰稿:曹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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