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公安局车站分局(以下简称车站分局)因违法扣车,被获嘉县农民陈河(化名)告上法庭。此案自2003年起,经多次审理未果。记者昨日获悉,新乡市中级法院对此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车站分局的上诉,维持原判,确认车站分局扣押陈河的汽车行为违法,判决其赔偿陈河相关损失29万余元。
获嘉县的陈河贷款购买自卸货车用于经营,因经营形势不好,未能及时向银行归还贷款,被担保贷款的保险公司、汽车销售公司以涉嫌诈骗为由,报案至车站分局,该局遂以涉嫌合同诈骗为由将陈河刑事拘留。次日,车站分局派民警和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一起将陈河购买的两辆货车开走。半月之后,车站分局对陈河采取了取保候审长达6年之久,并扣押其贷款购买的车辆,造成经济损失29万余元。
自2003年起,该案经新乡市卫滨区法院、红旗区法院、新乡市中级法院多次审理未果。2009年,新乡市中级法院指定获嘉县法院审理此案,获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这是一种典型的合同担保关系,如发生纠纷应运用民事法律解决。被告接到报案后以原告涉嫌合同诈骗将其刑事拘留,取保候审,并派民警驾警车将原告的两部汽车开走显属不妥,将车开走后又未对车辆进行控制保管。原告请求确认被告违法扣车理由成立,其部分请求应予支持。获嘉县法院依法作出了判决:车站分局扣押陈河的汽车行为违法,赔偿陈河首付车款56460元及利息31765.83元。车站分局赔偿陈河损失本金131249.88元(以银行催款通知书为准)及利息73857.40元。获嘉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后,车站分局提起上诉。新乡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撰稿: 温中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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