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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剥夺政治权利可否申请廉租房

  发布日期:2010-8-18  查看次数:2012  来源:律师在线
 
 

     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下岗工人,因朋友义气触犯刑律,被法院判刑——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现正在执行期间。我上有高龄的老母,下有上学的孩子。妻儿老小,全家四口,老少三代,一直蜗居在我结婚时从单位分到的20平方米的住房中。孩子渐大,房子显得非常拥挤。因为家庭生活困难买不起商品房,居住条件一直得不到改善。最近听说政府要盖廉租住房,请问,像我这样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人是否有资格申请,怎样申请?

  金乡读者:

  根据我国刑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而房屋是公民的安身立命之处,是公民生存的必备条件。生存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其不在上述政治权利之列。因此,被剥夺政治权利并不意味着被剥夺申请廉租房的权利。

  此外,根据建设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廉租住房应提供下列材料:(一)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责任编辑:群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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