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9年1月3日上午,禹州市张得乡大周村三组王强(另案处理)和王留记来到同村一组王红召家,请王红召去拉趟活,路程700公里,运费3000元。王红召问拉啥货,王强讲拉黑货,指偷的东西,王红召答应。同月4日,王红召开上自己的江淮轻卡箱式货车拉着同村周留停上路。周留停路上讲,王强和王留记、王留彬、王中友(后两人与前三人同村)已 经坐出租车先走了。这六人驱车到洛宁县内一个半山腰汇合,周留停取出一个黑色头套戴上,到一户人家偷牛,因狗叫没偷成。六人继续往西走,下午四点潜入卢氏县杜关街找一小旅馆临时休息。王红召和王留彬店内休息,王强和王留记、周留停、王中友分头踩点,一个小时后回旅店碰了头。等到晚十一点,六人开车到杜关镇南盘村把闫某牛圈四头牛赶到大路。装车时,一头小牛赶不上车,他们把三头大牛装车拉走,小牛丢弃。王留记驾车至公路车交王红召驾驶,连夜将所盗耕牛拉回禹州市,次日由王强销赃。卢氏县公安局根据闫某报案和证人提供的线索把六人抓获。经查周留停因犯抢劫罪于己于1997年被禹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4年10月份日刑满释放;王中友因犯盗窃罪于己于1990年被禹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1997年1月31日被假释。经卢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三头牛价值18000元。案发后,王留记退赔闫某20000元,且积极提供重要线索,得以抓获其他同案犯。王红召、王留记各退赔闫某3000元。
法院判决
2009年11月3日,卢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卢检刑诉(2009)139号起诉书,对周留停、王中友、王红召、王留彬、王留记提起公诉。2009年11月25日,卢氏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卢氏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1日作出(2010)卢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周留停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王中友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王红召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王留彬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王留记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
律师点评
本案中,周留停、王中友、王红召、王留彬、王留记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周留停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且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属累犯,应从重处罚。周留停、王中友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王红召、王留彬、王留记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对从犯应当从轻处罚。王留记在案发后能积极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抓捕其他同案犯,属立功,可以减轻处罚。王红召、王留彬、王留记积极退被害人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卢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
通过这个案件,我想对阐明六个问题:1、构成盗窃犯罪起点我们河南省是是800元,数额巨大为10000元。2、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历来是刑法打击重点。3、累犯问题。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法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周留停2004年2月17日刑满释放,释放后四年十个月零二十七天时又盗窃犯罪,是累犯无异。4、立功问题。刑法第六十把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幀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法院认为王留记可以减轻处罚。5、刑法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王红召、王留彬、王留记属于这类犯罪分子。6、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王红召明知别人去盗窃犯罪,为得3000元运费而运赃,应构成盗窃罪,而不能算是掩饰违法犯罪所得罪。
最后忠告那些社会上不安定分子,不要以身试法,别心存侥幸,要知道“法网拻拻、疏而不漏”。
案例撰稿 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银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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