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拆迁进度,房产公司经理指使多人打砸未拆迁商铺。本网近日获悉,王跃军等9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至1年5个月不等。
王跃军指使李伟、郑嵩召集易向东等人开会,指示对拒不拆迁的商户进行砍、砸,后易向东、梁大勇、李茂林指使陈文涛、宋伟、金强威等人,于2009年7月28日3时许,在朝阳区垂杨柳中心小学附近,持消防斧、砖头等物对田某等20余人经营的店铺门窗进行砍、砸,经鉴定造成损失共计17400元。9人后被查获归案,李茂林、陈文涛、易向东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
在法院审理期间,王跃军、李伟、郑嵩之亲属赔偿田某等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20880元。
据了解,王跃军、李伟、郑嵩均在北京腾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王跃军任副总经理。公司会议上,王跃军让人晚上去砸垂杨柳那边的门店,想吓唬吓唬摊主,让他们搬走。后李伟和郑嵩向拆除公司的人表示各公司组织人,晚上对垂杨柳二街各公司片区的商户进行破坏,将门窗的玻璃都砸了,吓唬吓唬为拆迁的店主。郑嵩发给每个拆除公司负责人一张商铺示意图。
法院认为,王跃军、李伟、郑嵩、易向东、梁大勇、李茂林、陈文涛、宋伟、金强威无视国法,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9人的行为触犯了刑律,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均应惩处。王跃军、李伟、郑嵩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易向东、梁大勇、李茂林、陈文涛、宋伟、金强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鉴于九人当庭认罪,且易向东、李茂林、陈文涛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现,王跃军、李伟、郑嵩之亲属已赔偿大部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故对王跃军、李伟、郑嵩所犯故意毁坏财物罪酌予从轻处罚;对易向东、梁大勇、李茂林、陈文涛、宋伟、金强威所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依法判处王跃军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李伟、郑嵩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梁大勇、宋伟、金强威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易向东、李茂林、陈文涛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
宣判后,王跃军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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